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保障市民的安全
我县有关部门发布了以下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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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有关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泄漏事故的预警预防,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使用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的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主动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商用)。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 警装置应符合强制性国标《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及《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GB16808-2008)等相关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 警探测头安装一般离地面0.3~0.6米。
2
2022年8月1日起,对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且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做好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要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安全;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供应的燃气,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和供气企业的安全检查、技术指导。
青田县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为保障安全生产
请正确使用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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