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包括哪些污染物?
恶臭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化学物质,而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气味的物质达到 4000 多种。常见的恶臭物质包括硫化氢、氨、醛类、酮类、醇类、酯类、有机硫、 有机胺、有机酸类、芳香烃类、萜烯类等。这些气体具有嗅觉阈值低、气味明显的特点,导致恶臭污染的发生。
(1)点源包括化工、石油炼制、制药、涂装、造纸、食品加工、香精香料等工厂企业。
(2)面源、体源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市政设施。
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包括哪些?
1993年标准规定了 8 种恶臭污染物(氨、三甲胺、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的一次最大排放速率限值、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修订后保留了8种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限值,但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污染浓度限值,而且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此外,修订删除了“无组织排放源“的定义,改为监控“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2020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企业自查注意事项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指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明确:“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企业需要注意,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请务必自查:
(1)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2)私设暗管排污;
(3)偷排废水;
(4)粉尘污染;
(5)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6)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7)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恶臭异味大;
(8)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件 批手续;
(9)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10)非法生产;
(11)排污许可证过期;
(12)无排污许可证。
废气检查内容
废气不但要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地在恶臭污染、异味控制的问题上采取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植物液吸收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企业如何做?
一、废气管理(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植物液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3、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植物液吸收组合工艺处理。
4、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 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5、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异味控制剂的应用
(1)废气的收集治理遵循先收集,再治理,后排放的流程。先采用废气收集罩进行收集,做到有组织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
(2)异味控制剂是高活性长链物质。采用高压雾化设备将其雾化后,形成具有极大表面积和表面能的雾状气相分散分子,快速吸收废气分子,发生接合聚合反应。废气污染物成份被植物液大分子吸收净化后,变成无毒、无味分子达标排放。节能环保、稳定高效。
应用例子:
异味控制剂结合喷淋塔、等离子废气处理设备、UV高效光解净化设备等设备对废气进行二级或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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