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充装单位充装前应当对气瓶识别检查,并且留有工作见证,确保按章作业)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气瓶充装后提供给使用者使用,要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 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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