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

2019年8月31日13时11分左右,福建南平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乙炔气柜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金峰化工雇佣无资质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和作业前没有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引起气柜内残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闪爆,造成事故发生。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30日上午,现场负责人任某锋指挥对检修好的发生器进行投料生产,试生产约5小时后,发现气柜钟罩行走卡涩不畅。于是安排人员再次停产检修。

8月31日上午6时35分左右,3名检修人员在安全员曹某富的带领下进场,开始对乙炔发生器进行动火作业。

8月31日12时16分左右,3人通过检修平台登上气柜顶部进行气柜钟罩导轮调整动火作业,另外一名作业人员独自前往距气柜约6.1m处的乙炔发生器进行扫尾作业。

8月31日13时11分,气柜内残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被气柜顶部作业产生的点火源点燃,造成闪爆,同时伴有气柜内水封用水形成的水柱冲出,气柜钟罩被顶起,在气柜钟罩顶部作业的3名作业人瞬间被抛向空中,先后落在气柜的周边。

二、事故分析

1、事故类别:其他爆炸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GB6441))

2、事故等级:较大事故(依据国务院493号令)

3、事故调查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纪委、公安局、总工会、建瓯市人民政府(国务院493号令调查)

4、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

(1)人的不安全行为:携带手机、打火机在防爆区作业,无资质从事动火作业。

(2)物的不安全状态:氧气钢瓶和乙炔钢瓶杂乱堆放,未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1、作业人员无资质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属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缺乏现场安全基本知识。在对乙炔发生器进行气割作业时,将氧气钢瓶和乙炔钢瓶全部卧倒、杂乱放在地面上;氧气钢瓶气体导管采用红色,乙炔钢瓶导管采用黑色违反规定(要求氧气瓶为蓝色,乙炔瓶为红色);在乙炔气柜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检修工具,并违规携带手机、打火机进入作业现场。

3、未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作业前没有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未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排除特殊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彻底。

四、事故处理

1、金峰化工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安委会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新安法处罚上一年收入的60%罚款。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金峰化工经理、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依法对于企业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小微)达标等级,同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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