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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气体灭火系统
1.系统灭火机理
2.系统组成和分类
知识点1:系统工作原理及控制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3.系统适用范围
知识点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知识点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知识点4: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4. 系统设置参数
知识点5: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管 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2)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知识点6: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知识点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①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②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②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知识点8: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知识点9: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一般规定
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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