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氨、氨气、氨水的规范要求和危险性分析

在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液氨、氨气和氨水的有关问题,下面简要地梳理小结一下与氨有关的部分规范条款,了解一下氨的危险性。

一、关于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防火间距。

1、液氨火灾危险性分类。

1.1、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3.0.1条解释条 :氨气属于乙类气体;3.0.2条解释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A类。

1.2、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条解释条 :氨气压缩机厂房属于乙类;3.1.3条解释条 :氨气的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2、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6.3.3条:液氨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条:给出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该条解释条 说明,所述的罐区可以是企业附属的可燃液体库和其他的甲乙丙类储罐和仓库。

4、GB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4.2.9条:表4.2.9(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4,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75%。

5、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7条: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按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减少25%(同上所述)。

6、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4.1条:给出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基地外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7、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4.5条: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边缘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米。该条解释条 说明,体积≥3000m3的属于大型储罐。

8、GB50984-201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4.4.9条:液氨储罐及灌装站的布置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此条款无具体距离数据,为原则性要求。

9、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1914—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对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作了规定。

二、各类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液氨、氨气(CAS号:7664-41-7)列入其中。2015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其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此表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2列内容,对目录予以细化)中液氨、氨气的危险性类别为:

易燃气体,类别2;加压气体;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2、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液氨、氨气(CAS号:7664-41-7)列入其中。

3、卫法监发 [2003]14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液氨、氨气(CAS号:7664-41-7)列入其中。

4、《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3号),液氨、氨气(CAS号:7664-41-7)列入其中。

三、氨水的主要危险性和次要危险性。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氨溶液(含量>10%)列入其中,CAS号为:1336-21-6。2015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其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此表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2列内容,对目录予以细化)中氨溶液的危险性类别为: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从《危险化学品目录》可知,如果氨水的含氨量≤10%,则不属于危化品。

2、查阅《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可知氨溶液(氨水)分类以及危险性如下:

2.1、水溶液在15℃时的相对密度为0.880-0.975,10%<含氨量≤35%;UN号为2672,类别或项别为8,主要危险性为腐蚀性,无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别为Ⅲ类,无特殊规定。

2.2、水溶液在15℃时的相对密度小于0.880,35%<含氨量≤50%;UN号为2073,类别或项别为2.2,主要危险性为非易燃且无毒气体,无次要危险性,无包装类别,无特殊规定。

2.3、水溶液在15℃时的相对密度为小于0.880,含氨量>50%;UN号为3318,类别或项别为2.3,主要危险性为有毒气体,次要危险性为8,属于腐蚀性物质,无包装类别,特殊规定为第23条。查阅《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附录B可知第23条的含义。

3、氨气的EINECS号:231-635-3,查阅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官方 站,可知氨气在水里的溶解度为444-895 g/L @ 0-28℃,25℃的溶解度为482 g/L。

4、HG/T 5353-2018《工业氨水》,规定了工业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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