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获得医用氧气,对患者来说是生与死的区别!

前言 生命离不开氧气,而医用氧气则是氧气中非常特殊的一个分类,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存状况。

一、什么是医用氧气

医用氧气是医院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医疗气体,在临床上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用于因溺水、亚硝酸、可卡因、一氧化碳及呼吸肌麻痹等因素所致的休克治疗,同时还用于肺炎、心肌炎、肺气肿、心肌能障碍的预防及治疗工作。而近日由于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播,医用氧气在治疗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医院能否获得和提供合格足量的医用氧气,直接影响着患者的治愈率与生存状况。

医用氧气最初与工业用氧未进行严格区分,均使用分离空气的方法获得。我国在1988年之前各级医院都是使用工业用氧,直到1988年才有《医用氧气》标准,并列为强制性执行,废除了工业用氧在临床上的使用。相比于工业氧气,医用氧气的标准更为严格。目前要求医用氧气纯度要达到99.5%,而工业氧气的要求只需要95%。同时,医用氧气需要对其他气体杂质进行过滤控制(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和酸碱化合物等),防止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中毒等危险。除纯度要求之外,医用氧气对于贮存瓶的体积,洁净程度要求更高,更适合医院的使用。

二、医用氧气分类与市场规模

目前,医院自行制备氧气对于医院规模和设备技术的要求相对更高,因此一些小型医院并不能完成。2016年,中国工业气体 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协同国家卫计委医管中心标准处,在全国范围内调研了200家医院,结果表明,采用液氧的医院占49%,采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医院占27%,还有一部分用氧量小的医院采用氧气瓶供氧。天茂气体到国外考察医疗机构供氧问题,发现医疗机构都在使用医用液态氧供氧系统。

目前国内医院广泛使用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替代低温法制取的医用氧气应用于临床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下面天茂气体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1、从以上两种生产工艺看,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工艺简单讲就是:空气压缩机吸取空气→经过装有分子筛的容器将空气中的大部分氮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被分子筛吸收后,含氧量仅为80—90%的富氧空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酸碱度等指标均不符合2015《国家药典》标准,直接通过管道送入疗区供给手术室、ICO重症监护室、抢救室,疗区严重缺氧患者和一般缺氧患者使用。

低温法制取的医用氧气生产工艺是:空气压缩机吸取空气→经过装有分子筛的容器将空气中的大部分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乙炔气等被分子筛吸收后→通过低温绝热彭涨机和高压结流→将空气下降至-183℃以上,经过深冷分流塔根据氧、氮、氩等气体低温临界点进行深冷分离,经过分离后医用氧气纯度为99.5%以上,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酸碱度等指标均符合2015《国家药典》标准,凡含量不符《国家药典》规定标准的均属假药、劣药。富氧空气在儿童、妇婴医院和各医院手术室、ICO重症监护室、抢救室严重缺氧患者和一般缺氧患者使用。其行为是对广大患者严重侵害。

从以上两种生产工艺看,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仅是低温法制取的医用氧气生产工艺的前三分之一部分,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分子筛制氧机制取的富氧空气是低温法制取的医用氧气生产工艺的初级阶段,因此定性为富氧空气而不是氧气。

2、从患者用氧安全上看,一是用富氧空气替代医用氧气用于一般性缺氧患者来说,可能不会出现较大的风险,不至于造成患者死亡,但是目前各医院仍然将富氧空气用于妇婴、儿童医院及手术室、ICO重症监护室、抢救室,供严重缺氧患者使用,临床风险极高,由于氧气纯度不达标准,在患者严重缺氧需要复苏的情况下使用富氧空气,会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机率及高;二是由于各医院不告知临床医生和患者家属,抢救或手术患者使用的是富氧空气还是氧气,在医生和患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患者出现死亡,无法判明原因,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但曝光,将会出现大面积的医疗纠纷、上访和不稳定因素。

3、从一些医院应用行为上看,为了单纯追求盈利,降低成本,用富氧空气替代医用氧气,按规定医院在使用分子筛设备(简称)制取富氧空气供气应单独设立管道,单独确定收费标准,在使用时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确定使用富氧空气还是氧气,同时应告知患者及家属,但是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使用分子筛设备制取富氧空气应用临床的医院,即不告知医生也不告知患者和家属,收费仍然执行医用氧气收费标准,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对患者的一种欺诈。

4、从药品监管上看,目前各医院使用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没有按照药品进行监管,无论设备生产出的富氧空气质量怎么样都可以正常使用,由于国家对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按医疗器械管理,药品检验部门也无法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处于真空地带。器械部门说符合器械标准就行,药品监管部门说国家没有明确按药品管理,因此,该种药品排除在药品监管部门之外,这是对老百姓级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5、从两种设备用途分析看,一是低温法制取的医用氧气和分子筛制氧机制取富氧空气都是由于临床对缺氧患者进行预防和治疗,同属于药品,但是前者按药品管理,后者确按医疗器械管理,同时还单独设立质量标准,其本身就自相矛盾;二是如果说以上两种气体(药品)名称不同,质量标准不同那么就应当明确以上两种气体(药品)临床应用的范围不同,但是恰恰相反两种气体(药品)临床应用的范围却完全相同,以上情况说明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你管你的我管我的,许多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意见较大,无法理解,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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