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消费生态立法综述: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摘要

#1

国际环境法律法规

全球绿色建筑评级系统在平等发展三个可持续支柱——环境、社会和经济支柱的背景下,选择软法(soft law)还是硬法(hard law)来应对环境问题始终是全世界所有政府要面临的难题。硬法,即所谓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是指由权威机构定义和实施的合法义务;当合法化的义务、精确性和授权方面被违反时,软法状态开始实施。为了将这些 书有效且成功地应用于一个国家中,联合国框架公约的成员国应首当其冲,将其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许多国家因此颁布了关注可持续发展需求的硬性和软性法律。以10个OECD成员国为例,这些法律可以九个标准来分类:基本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空气和声音污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废物管理、土壤保护、栖息地保护、能源、以及 物保护。到2011年,OECD已有 75 项环境法案,成为其成员国强制性环境政策的基石。欧洲国家政策规定2004-2014年间,德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处于OECD前十大温室气体排国之中。根据研究,数以百计的环境法案与地区和国家政策交织在一起,其框架涵盖了所有9项标准。然而,一些国家并没有按照类别将其法律分门别类,而是颁布涵盖这些类别的法律。从 1999 年起,四国制造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均呈下降趋势——这种下降趋势与环境法案颁布的时间段完全一致。然而温室气体的减排仍有其他的促成因素。例如,这四个国家在2009年经历了全球经济衰退,这导致了所有主要工业部门的减少。美洲地区的生态法体系多种法律法规是美国环境保护署保护自然栖息地的基础。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是美国自 1970 年以来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它完全改变了该国的环境保护方法。此后,许多重大的环境政策都由法律转化而来。作为美国的邻国,加拿大为了保护气候也使用了类似的方法。其保护和评估环境影响的三项核心法案分别是1987年环境法、1992年环境评估法和1999年环境保护法。从1990年到2003年,建筑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有明显减少。这些法案的出台可能不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唯一原因,但这些法案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墨西哥,环境法研究所制定了气候变化一般法,并于2012 年获得批准。根据该法律,墨西哥是继英国之后采用多部门和多方利益相关者方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此外,墨西哥还颁布了各种保护和保全空气、水和其他生态资源的立法。尽管该国立法有所发展,但数据显示,温室气体排放与 1990 年基准年相比增长了 49.2%。这种上升趋势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引入的法律并没有解决该国的真正问题。亚太环境立法体系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在设计环境法规时采用基于实用性的方法。澳大利亚法律在环境问题上缺乏鲜明的宪法功能,解决生态问题的政府级别定义不清,导致了长期争议。直到2011年清洁能源法案才被提出,而在2014年又被撤销。该国于2012年7月1日实施了遵循气候变化框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目前,澳大利亚标准组织负责在澳大利亚范围内制定相关标准。尽管标准本身具有自愿性,但当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其引入立法体系时,它们可能会成为强制性标准。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趋势看,环境的同步可以带来最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成果。日本环境法案的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中。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在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对评价全过程的始末阶段进行了修订。1948-1972年间,日本颁布了与森林、土地和其他生态系统有关的法律。这些法律 书旨在日本的大型项目,评估其环境影响,并加强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生态立法体系。随着韩国工业的蓬勃发展,该国在2008-2015年期间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环境政策与框架。这些法案提供了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来保护环境的思路与方法,例如激励新型可再生能源产业,支持能源的稳定供应,能源结构的生态友好和温室气体减排等。

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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