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假二甲醚!非法超装!瓶装液化气变“炸弹”,市场监管“铁拳”出击

“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掺假?还严重超装,不要命了吗!!!”难道6月13日湖北十堰市的爆炸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还没有给人们敲响警钟吗?还没有震醒那些制假售假的不法之徒吗?一系列问题让人惊愕!针对日前百姓举 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快速出击,及时有效地保障了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群众举 :26只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可疑?

据介绍,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液化石油气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从2020年5月开始从河南省淮滨县白营工业园区某液化石油气站购回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8日所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都含有二甲醚。

2021年2月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客户张某购买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经检验,当事人和客户张某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83.7%和83.9%,结果为不合格,所谓的液化石油气实际上80%以上是二甲醚。

为了暴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造成燃烧热值下降,这就是常见的消费者反映“液化气不耐烧”的原因之一。而且,二甲醚会腐蚀钢瓶阀门、减压阀和胶管,极易造成易燃气体外泄,导致燃气爆炸亊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由于二甲醚的市场价格比液化气市场价格低,用二甲醚充当液化气进行销售,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非法获得这两者产品的差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含有高达83.7%的二甲醚是一种销售掺杂、掺假产品行为,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谋财害命。

经调查核实,其交易记录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且经营时间较长。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陶某某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阜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抄送阜南县检察院。

百姓生命安全至上 “铁拳”行动利剑出鞘

“对打击瓶装液化气掺假,一些地方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加强定期质量抽检,对举 较多、问题突出的气瓶充装企业采取加严抽检或飞行抽检;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直到吊销营业执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强化部门协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情况和本部门依法查处情况通 住建部门,使其依法处理,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在用气瓶约1.79亿只,其中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液化石油气瓶超过1.5亿只。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会对气瓶阀门和密封圈产生一定的腐蚀作用,大大增加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的概率。

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治理。今年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指导各方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要求,首先,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其次,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此外,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时刻把百姓安危放在第一位,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铁拳”行动。截至6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已收到各地 送查办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件8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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