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 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试行)二

接续DB42/T727-2011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 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试行)一

8、GHG清单的设计与编制

8.1 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的确定

8.1.1 确定边界目的

获得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现况的基本信息;作为组织确定GHG清单编制边界以及整体规划的依据,由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共同组成清单的计算边界

8.1.2 组织边界的确定

组织应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设施层次GHG排放和清除进行汇总:

a) 基于控制权[ 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定量 GHG 排放和( 或)清除进行计算] 的汇总方法:

财务控制权:如果一个组织可以对一项业务做出财务和运营政策方面的指示以从其活动中 获取经济利益,前者即对后者享有财务上的控制权。

运行控制权:如果一个组织享有提出和执行一项业务的运营政策的完全权利,这个组织便 对这项业务享有运营控制权。

b) 基于股权比例的汇总方法:

对各个设施的GHG排放和( 或)清除按组织所有权的份额进行计算。

注: 当有关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体规定时,组织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思路的汇总方法学。 ISO14064-1:2006附录A对两种汇总方式提供了指导。

8.1.3 运行边界的确定

组织运行边界确定的范围如下:

a) 直接排放(范围1/Scope1) ;

b) 能源间接排放(范围2/ Scope2) ;

c) 其他间接排放(范围3/ Scope3)。

例1:直接排放— 自有锅炉、车辆和生产设备产生的GHG排放;

例2:能源间接排放—外购电力和蒸汽等产生的GHG排放;

例3:其他间接排放—员工差旅、委外零部件加工、委外废物运输等产生的GHG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应分别按以上范围进行分类,并计算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GHG排放和清除。温室气体种类及运行边界范围参见图1。

注: 燃烧生物质带来的CO2直接排放不计入范围1内,应单独 告。

图 1 温室气体种类及运行边界范围

8.2 基准年的确定

8.2.1 基准年的选择与建立

8.2.1.1 选择原则与分类

为体现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绩效和组织的管理业绩,组织应选择和 告有可供核验的排放数据的基 准年,并具体说明选择这一特定年份的理由。

基准年分为固定基准年和滚动式基准年。

8.2.1.2 固定基准年

组织可选择连续年份的平均排放量或某一年作为基准年,若无法取得过去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清除量充分的信息,组织也可选首次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年份或温室气体方案规定的年份为基准年。

8.2.1.3 滚动式基准年

如组织持续通过收购、扩产、扩容等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增长,则基准年将每隔一定时间向前滚动,通常取上一年为基准年。

8.2.2 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

8.2.2.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应制定、应用基准年GHG清单重新计算程序并形成 件:

组织发生了对基准年排放量有重要影响的结构性变化,即产生排放的活动或业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相关案例参见附录 B.1;

合并、收购和资产剥离 。相关案例参见附录 B.2;

产生排放的活动的外包和内包;

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或者排放系数或活动数据准确性得到提高,对基准年排放数据产生了重要 影响;

发生重大错误或多个累积错误,产生重要的总体影响

注: 如果组织收购(或内包)或剥离( 外包)在基准年不存在的业务,则不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排放量,相关案例参

见附录B.3;不 告范围3的情况下,在范围1和范围3之间转移大量排放的外包/内包,基准年要重新计算;若单 独跟踪不同范围在不同时间内的排放量,并且每个范围有单独的基准年,应重新计算外包或内包的基准年排放 量;组织有机增长或缩减不引起基准年排放量和历史数据的重新计算。

8.2.2.2 当基准年发生变更时,组织应对改变做出解释,同时提供基准年清单和 告。

8.3 排放源的鉴别

清单中应按不同排放源种类进行鉴别和归类,排放源的种类通常包括:

a)能源类排放源(E):制造电力、热、蒸汽或其它化石燃料制造能源产生的GHG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静止的、内部的设备燃料燃烧,如 :锅炉 、熔炉、涡轮、加热器、焚烧炉、引擎、燃烧塔等。

b) 生产过程排放源(P):生产过程中由于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造成GHG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生产过程中物理或化学工艺产生的排放,如:炼钢、水泥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 化碳,石化、合成氨工艺催化、裂解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炼铝过程产生的全氟化碳排放等。

c)运输过程排放源(T):包括拥有控制权下的原料、产品、垃圾与员工交通等运输过程产生的GHG 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移动设施或运输工具燃烧,如:汽车 、卡车、 巴士、火车、飞机、轮船、厂内铲车和移动转运车等。

d) 逸散排放源(F):有意及无意的排放, 如从设备的接合处、密封处、加料等造成的泄漏或从煤堆、 废水处理厂、矿井、冷却塔、瓦斯加工设备排放的GHG。

注1: 逸散排放源通常也称为无组织排放源,指确定边界内密封设备的接缝、密封件、包装和衬垫等发生的有意或无意泄露;还包括煤堆、废水处理、矿坑、冷却塔、空调和消防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和逸散等。

注2: R22属于HCFC类排放物,本不属于ISO14064-1中需要核查的范围,但是由于目前R22使用量大且较普遍,所以本着对环境负责的态度,建议组织将其进行核算; 范围3的排放不做要求,企业可依实际需要和具 体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量化。

8.4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

8.4.1 收集方式

8.4.1.1 集中式

各组织的部门收集数据,并向组织直接 告活动水平数据,由组织的GHG推行小组汇总后,按照选 取的量化方法学计算排放总量。

8.4.1.2 分散式

各组织的部门收集本部门的活动水平数据,并按照选取的量化方法学计算出本部门的排放量,将这些数据向组织的GHG推行小组 告,由组织的GHG推行小组进行计算汇总。

8.4.2 常见活动水平获取方式

各组织可根据各自管理情况自行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并将收集的所有 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水平获取方式可参照(但不限于)表3的内容。

表3 活动水平获取方式

排放源

活动水平数据

获取方式

煤

计算期内煤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供货单

3.发票与台帐

汽油/柴油

计算期内汽油/柴油的使用量

1.加油卡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3.企业内部的记录

天然气

计算期内天然气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单体空调/冰箱

出厂时制冷剂的填充量

1.铭牌

2.说明书

3.企业提供的证明

中央空调

计算期内制冷剂的逸散量

填充记录

固定式冲喷灭火系统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记录

初始填充量

铭牌

小型灭火器 ( <5kg)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记录

大型灭火器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记录

化粪池

计算期内可降解的生活废水的 BOD 总量

出勤记录,BOD 总量( kg)=人数*45g/ 人天*24 小时制工作天数*0.001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计算期内工业废水厌氧处理环节可降解的 COD 总量

厌氧处理前后实测的 COD 值

变压器中使用的 SF6

出厂时 SF6 的填充量

铭牌,说明书

计算期内 SF6 的逸散量

企业的填充发票或表单

电力

计算期内电力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蒸汽

计算期内蒸汽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民航飞机

计算期内人员航空飞行总里程

飞机里程

企业内部的记录

客运火车

计算期内人员火车行驶总里程

1.火车里程

2.企业内部的记录

…

…

…

表 3 活动水平获取方式(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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