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
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版) GB50193-93
(一)设计要求
(二)系统组件
(三)操作与控制
(四)安全要求
一、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一)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 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必要时,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的大小(容量)允许有差别,但充装压力应相同。)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 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 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灭火浓度: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惰化浓度:有火源引入时,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3.1.11 管 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 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 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5 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 m。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5 m。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3.2系统设置
3.2.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换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 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C。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 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1 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0s。
3.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 min。
浸渍时间: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3.3.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MPa(表压);
2 二级 4.2+0.1MPa(表压);
3 三级 5.6+0.1MPa(表压)。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 ≥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 ≥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 ≥0.8(MPa,绝对压力)。
3.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1倍。
3.4.3 当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且不应小于 48s。
IG541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 1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min。
七氟丙烷
3.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 min。
(二)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3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4 管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5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
4.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5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4.1.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4.1.7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
4.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9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2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4.1.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2.2 增压压力为 2.5MPa 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 4.2MPa 的储存容器,可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 5.6MPa 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4.2.3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3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3.2 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三)操作与控制
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 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四)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 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 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 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 5 次。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 、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版) GB50193-93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一)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二氧化碳要求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气规要求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 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m3。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 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 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 倍,并不得低于 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7min,并应在前 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 30%。
(二)系统组件
5.1 储存装置
5.1.1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和集流管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19MPa±0.95MPa。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3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 0℃~49℃。
5.1.1A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 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A.1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MPa±0.12MPa。
5.1.1A.2 储存装置的高压 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2.2MPa,低压 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1.8MPa。
5.1.1A.3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置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1.1A.4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
5.1.1A.5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5.1.2 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规定。
5.1.4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 10%时,应能发出声光 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5.1.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5.1.7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5.1.7.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3 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5.1.7.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4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8 次/h 确定。
5.2 选择阀与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应设置在储存容器间内,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
5.2.2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 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 2.5MPa。
5.2.3 系统在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可不受此限。
5.2.3A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喷头应接近天花板或屋顶安装。
5.2.4 设置在有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5.3 管道及其附件
5.3.1B 在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 应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5.3.2A 二氧化碳灭火剂输送管 不应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三)操作与控制
(四)安全要求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和《气规》要求基本一致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