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张丽 王星海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这也意味着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的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1.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地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在2016年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查指南》)。
新版《核查指南》共6章,包括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和信息公开。另外,还包括6个附件,即:
? 附件1 检查工作流程图
? 附件2 件评审表
? 附件3 现场核查清单
? 附件4 不符合项清单
? 附件5 核查结论
? 附件6 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1.1 适用范围
《核查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 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1.2 术语和定义
新版《核查指南》增加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和不符合项的术语和定义。其中:
?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与之前发布的相关 件保持一致,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 告的定义中强调重点排放单位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 告时,要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这一点需要重点排放单位注意;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类似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我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使用的“监测计划”的概念。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同于核算 告,核算 告是事后行为,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事先行为,是对核算工作的整体安排和规划,是数据质量控制的基础,是确保核算质量的前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也不同于《核算指南》,《核算指南》是适用于某个行业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技术 件,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仅适合于某个特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数据核算的“作业指导书”。
1.3 核查原则和依据
新版《核查指南》中的核查原则与旧版一致,即: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新版《核查指南》还明确了核查依据的 件,包括: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4 核查程序和要点
与旧版相比,新版《核查指南》的核查程序有较大变化,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
1.4.1 核查程序
(1)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如果是后者,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同时,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影响核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些活动,详见新版《核查指南》。
(2)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核查技术工作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技术工作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工作组的数量根据核查任务情况,可以为一个或多个。
技术工作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负责人,至少1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技术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实施 件评审;
?完成《 件评审表》(见附件2),提出《现场核查清单》(见附件3)的现场核查要求;
?提出《不符合项清单》(见附件4),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验证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核查结论》;
?对未提交排放 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量及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3) 件评审
与之前的核查不同的是,2020年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时, 件评审工作全部在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址为http://permit.mee.gov.cn)上进行,于现场核查前完成。
新版《核查指南》强调了技术工作组的 件评审重点,这部分内容与旧版相比,差别较大。 件评审重点包括:
?投诉举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异常情况;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其他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事项。
(4)建立现场核查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现场核查组开展如下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详细填写《现场核查清单》的核查记录并 送技术工作组。
新版《核查指南》规定,对于核查年度之前连续2 年未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重点排放单位,且当年 件评审中未发现存在疑问的信息或需要现场重点关注的内容,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现场核查。这意味着2020年度及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要全部接受现场核查,从2022年开始,根据之前年度的不符合项情况及技术工作组当年的 件评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5)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有3个重点的时间节点,需要现场核查组或重点排放单位注意:
?现场核查组应于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准备;
?现场核查组应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工作组提交填写完成的《现场核查清单》;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收到《不符合项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不符合项清单》中“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如未在上述日期前完成整改,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保守性原则测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等相关数据,用于履约清缴等工作。这一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只有一次整改机会,企业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将面临配额损失。
(6)出具《核查结论》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如下要求出具《核查结论》(见《核查指南》附件5)并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内容后的5 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这里和前面强调的一样,重点排放单位只有一次整改机会,要认真对待,避免配额分配损失。
?对于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实施现场核查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实施现场核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7)告知核查结果
与旧版《核查指南》不同的是,新版《核查指南》规定,核查结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在官方 站上向社会公开。如有核查复核的,也将公开复核结论。
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可在告知核查结果之前,采用复查的方式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进行书面或现场评审。复查程序参照核查程序实施,复查可以针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也可针对数据质量风险较高的重点排放单位。对同一个重点排放单位,实施复查和核查的主体不能是同一个。
(8)保存核查记录
核查的全部书面(含电子) 件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被保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至少5年,技术服务机构保存至少10年。
1.4.2 核查要点
与旧版相比,新版《核查指南》的核查要点没有太大变化,有个别变化的地方包括:
(1)对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件评审中,增加了对排污许可证的评审;
(2)旧版《核查指南》中对“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新版《核查指南》将其改为“生产数据”,仅是名称的变化,具体核查内容不变;
(4)新版《核查指南》在 件评审中增加了对应重点关注内容的规定,这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投诉举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排放 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是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的;
?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
这部分内容也是现场核查要点内容。
(5)现场核查要点增加了对“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的原因”的要求。
现场核查组应按《现场核查清单》(《核查指南》附件3)收集客观证据,详细填写核查记录,并将证据 件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相关证据材料应能证实所需要核实、确认的信息符合要求。
1.5 核查复核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1.6 信息公开
此章节为新增内容。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官方 站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1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核查发现(是否符合相应行业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和核查确认(初次提交排放 告的数据、最终提交排放 告的数据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核查结论需要核查技术工作负责人签字;如是购买技术服务机构的核查服务,则需要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查结论不需要重点排放单位盖章。
(2)《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核查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将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核查质量进行打分,打分内容细化至以下内容的每一项,并进行汇总统计:
纳入门槛没有变化,仍是八大行业中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通知》明确,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2.2 统一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 平台
《通知》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统一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址为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 工作。
2.3时间要求
2.3.1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 、核查及履约时间要求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下表时间节点 送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表1: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 、核查及履约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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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 |
核查数据 送 |
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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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行业/自备电厂 |
2021年4月30日前 |
2021年6月30日前 |
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履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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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2021年9月30日前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
2.3.2 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时间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2021年6月30前向生态环境部 送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 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要求, 送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核查工作相关技术问题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在核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
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3. 《通知》的《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解读
3.1 行业代码变化
(1)发电行业的行业类别删除了电力供应(电 );
(2)钢铁行业的行业类别增加了炼铁(行业代码:3110),对应主营产品生铁(主营产品统计代:3201);
(3)化工行业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子行业增加了主营产品二氟一氯甲烷(主营产品统计代:2602061700)。
3.2 补充数据表主要变化
(1)删除电 行业补充数据表、民用航空企业(航空公司)、民航航空企业(机场航站楼)补充数据表
(2)化工行业:①增加硝酸、HCFC-22补充数据表;②合成氨、甲醇补充数据表增加了原料类型和生产工艺的填 内容;③轻质纯碱补充数据表改为纯碱纯碱补充数据表,产量按轻质纯碱产量、重质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分别填写;
(3)水泥行业:①海拔高度填 要求从1000m改为1500m;②增加了海拔修正系数K;③非碳酸盐替代原料需要填写种类、数量、替代率;④不再考虑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⑤协同处置废弃物量按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填 ;⑥增加CO2回收利用量的填 要求;⑦设计产能由原来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立项或备案的设计产能确定,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能置换相关 件要求换算获得;
(4)钢铁行业:①炼钢工序按转炉炼钢、电炉炼钢两道工序分别填写;②增加石灰工序;③删除供热工序和主营产品填 信息;
(5)造纸行业:①主营产品信息简化;②明确来自同一法人的自备电厂的电,视同外购电力。
4. 《通知》的《附件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发电设施》解读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需要,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 告标准技术体系,规范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推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编制起草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并于2021年03月29日正式发布。《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在方法学层面,对分散在原发电核算指南、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和碳市场帮助平台中相关要求做了统一规定,以体现公平公正性。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包括13个章节,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 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发电设施核算指南》还有5个附录,提供了27个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缺省值、发电设施 告内容及格式、发电设施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和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整体而言,《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
4.1 适用范围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适用于发电设施层级,即适用于适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以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应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核算方法核算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信息。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不适用于单一适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预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4.2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负荷(出力)系数和热电联产等11个主要术语。其中,热电联产的定义与电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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