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最新《石化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标准》

专家简介:裴炳安,男,中国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阳院)技术总监。

深度好 :18603字 | 4分钟阅读

阅读前思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法律基础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公告: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 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同时废止。

1.修编情况介绍

1.1 标准名称及编制单位

标准名称: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安环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 主编单位情况

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是与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采用“一套人 马”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工程公司。洛阳工程公司成立于1956年,拥有国家综合设计甲级资质,是国内能源化工领域集技术专 利商与工程承包商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领域涵盖21个行业。2013年5月,作为中国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整体上市。2018年,公司主体业务南迁广州。

公司在常减压、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加氢、重整、PX、制氢、油气 储运、煤化工、煤直接液化等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先进工程技术,创造了数十项“共和国第一”,设计完成了中科炼化、恒力(大连)石化、浙江石化等一批国内技术领先的石化基地,推动了中国炼化企业的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近几年来,公司积极开拓创新,探索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模式,在新型煤化工、LNG、氢能源、精细化工、高端材料、安全评价等领域,取得了骄人业绩。

公司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1.3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

① 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② 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③ 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④ 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⑤ 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⑥ 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⑦ 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 。

1.4 标准中程度用词

标准中的程度用词说明如下:

①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强制性标准用语!

②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GDS)的设计(GDS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 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

条 解释: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工厂分 析化验室区域可参考使用。

概念讲解:(安监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发布实施)

扩建项目(适用) :

● 新建设的项目相对独立,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都相同,且产生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也都相同。

● 新建设项目相对独立,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都相同,但产生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与现有项目不同。

改建项目(可参考使用):

● 在原址上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生产或使用的危险化 学品种类与原有项目不同;

● 在原址上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生产或使用的危化品 种类与原有项目相同。

3.基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

● 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 探测器;

● 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 探测器;

●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 探测器;

●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 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 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 解释:

对于含有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下泄漏气体的组 成差异较大时,如果泄漏后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 警设定值,为确保生产安全,应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含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多组分混合气体,如果介质组分较为 稳定,可以用介质中的一种或一类组分,代替该混合气体的主要介质组分, 设置或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 警应采用两级 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 警时,有毒气体的 警级别应优先。

条 解释:

①一级 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 警为气体泄漏紧急 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 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 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 警信号,现场区域警 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 警信号;

⑤不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 警时,高级别 警优先。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 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 警;可燃气体二级 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 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新增内容)。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 警;现场区域警 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 器应有声、光 警功能。

条 解释:

当 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少于10个,环境噪声低于85dBA时,如果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 警器,可不设置区域 警器;如果探测器不带一体化声光警 器,仍需设置区域 警器。

当 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环境噪声超过85dBA时,不管探测器是否自带一体化声光 警器,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高噪声区等部位,都应设置区域警 器。

当 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大于10 个时,不管环境噪音是否低于85dBA,不管探测器是否自带一体化声光警 器, 警分区内都应设置区域 警器。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 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应在其出、入 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 器。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 告;参与消防联动的 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测 告的专用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 内容更正:可燃气体探测器取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要求。

条 解释:

1.根据2020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的公告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再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SO2、H2S、CO)应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 探测器证书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防爆合格证、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 告(必须 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自愿取证)。

(2)有毒气体探测器:防爆合格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SO2、H2S、 CO)。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进行的试验。型式试验是新产品鉴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产品取得制造许可的前提,只有通过型式试验,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通用产品来说,型式试验的依据是国家产品标准;对于特种设备来说,型式试验的依据是型式试验规程或型式试验细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认证机构确定,样品由认证机构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试验应在国家指定或其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等均需进行型式试验。对于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如果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也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 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进行。

产品认证:

根据产品认证标准的属性,产品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合格认证是根据产品的质量标准,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的书面认可。安全认证是依据产品的安全标准,由第三方对产品在生 产、贮存和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免受危害的程度给出的书面认可。安全 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特定认证标志(CCC)。

根据产品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产品认证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 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产品实行的强制性认证,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未经认证合格,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 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 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 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 式,保证量值准确。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 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 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 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 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 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 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 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 件依然废 止。特此公告。

“校准”与“检定”的区别

一、校准

“校准”是将测量设备与测量标准进行比较,确定被校设备量值和不确 定度的一组操作。校准的对象是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之外的测量设备,校准的目的是评定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校准属于企业自愿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校准可以采用企业自校、外校,或自校和外校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校准规范》,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节省费用。

校准结论只评定测量设备的量值误差,不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根据 校准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 告》。

二、检定

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检定的目的是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通过检定,评定计量器具的误差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检定的对象是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检定的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计量检定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 件,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检定必须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对测量设备给出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量值在规定误差范围内为合格,量值超出规定误差范围 为不合格,检定的结果必须给出《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不合格证书》。

检定可以取代校准,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 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为确保CCC认证实施顺利,工作衔接平稳有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证实施日期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 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纳入CCC认 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将另行公告)开 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 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 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指定认证机构工作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的 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 司)完成备案。

三、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 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 (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 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 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 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 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 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 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 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 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 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关于“产品强制性安全认证”有关问题

①CE认证:CE(CONFORMITE EUROPEENNE)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 的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安全方 面的基本安全要求,不是产品质量要求,测试标准遵循欧盟EN标准。取 得CE认证是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强制性安全指令标准,如低电压LVD指 令、电磁兼容EMC指令等。不论欧盟产品还是其他国家产品,在欧盟市场 流通必须取得CE认证。CE认证机构是服务性机构,全世界有两千多家。

② 3C认证: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认证)是中国为保 障国民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推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最常 见的是触电危险,3C认证大部分针对带电产品) ,测试标准遵循国标GB。

③ CU-TR认证:CU-TR(Customs Un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海关联盟技术 法规证书,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 坦,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海关联盟(CU)管辖的产品, 必须申请CU认证才能销售。原俄罗斯GOST-R证书、白俄罗斯GOST-STB 证书、哈萨克斯坦GOST-K证书,自2013年2月15日起终止作废。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证书分两种:

● 海关联盟CU-TR合格证书;

● 海关联盟CU-TR 符合性声明。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证书有效期分四种:

● 单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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