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院审结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46421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150000元鉴定评估费用。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该公司以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购入849.5吨用于生产,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2020年3月6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损害了环境及居住区空气质量。该物质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值。综合《检测 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告》等证据材料,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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