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限期落实安装
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我县可燃气体 警装置安装工作,切实提升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用气安全水平,减少和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特公告如下:
即日起,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正在使用燃气但仍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须在3月31日前完成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须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未按期完成加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相关用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燃气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出品:五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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