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已开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请注意

各餐饮等非居民用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通过集中整治,推动餐饮等行业强制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有关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 警装置应符合强制性国标《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及《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GB16808-2008)的相关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 警探测头安装一般离地面0.3~0.6米。

二、对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做好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要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燃气,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属地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和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

燃气安全技术微信公众平台

2022年7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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