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问答】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氯化氢、氨等非GB 3095中基本项目的采样体积状态的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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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 章说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氯化氢的采样体积使用参比体积,有 友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使用的HJ 549-2016并未出修改单,所以不需要用参比体积计算。本篇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昨天的 章提到:

(HJ 549-2016)标准检出限采样体积给出的是“标准状态”,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发布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的采样体积均要换成“参比体积”进行计算。那么以1.0L/min的流量,采样60min的参比体积一般都满足要求。

从执行标准的角度看,标准给出的计算体积是标况体积,而且并没有出修改单,所以我们的计算也要采用标况体积进行计算,这是对的。

但是,按照GB 3096和HJ 194的修改单中均有要求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要采用参比状态下的浓度。其他未列出的气态污染物,我个人认为也是要算在里面。

再者,我们从环境监测数据“五性”中可比性的角度来看,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项目,不可能仅仅只是氯化氢、氨这些特征项目,还有基本项目,他们都是使用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的浓度,那么为了数据的可比性,氯化氢、氨这些特征气态污染物的状态也是要换算成为和二氧化硫等基本项目一样的参比状态的浓度,所以还是使用参比体积进行计算。(从实验室分析记录来看,计算时使用的公式虽然是标况体积,但是计算结果还要换算成参比状态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可以直接使用参比体积计算。)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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