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丨关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准含氧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内容: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 中4.6条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如果出现废气中VOCs含量低,通过补充天然气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要换算吗?

回复:

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是针对VOCs废气处理装置RTO(蓄热燃烧装置)咨询上述问题。根据《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中6.3.5条要求,“辅助燃料应优先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可知,该咨询中提及“补充天然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应为利用天然气作为辅助燃料。

另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中4.9条“进入VOCs热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 换算为基准含氢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氢量”。

据此,该咨询中提及的“补充天然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如为辅助燃料,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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