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守护“青山绿水”是公安的神圣责任
近年来,德清公安始终坚持“防为主、防为上”工作理念,守青山、护绿水,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近日,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6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德清公安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23日,德清警方接到线索称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德清警方随即立案侦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祁某某从2017年7、8月至2019年7月初案发期间,非法从韩某某、薛某某等人处购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作为其产品“白料”(全称为“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原料,并将成品“白料”由公司销售人员销售给下游50余家冷链企业用于保温材料的生产。
2019年7月24日,该公司法人代表祁某某被德清警方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主动从四名上家供应商(另案处理)处购入并使用作为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原料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共计849.5吨。三氯一氟甲烷(CFC-11)经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认定属于有害物质。生产的“白料”成品(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2430余吨,随后销售给下游冷链企业,销售金额2000万余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146万余元人民币。
德清公安提醒
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被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一氟甲烷气体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将无组织排放直接进入大气环境,破坏臭氧层,严重污染环境。2019年开始,国家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执法行动,严查三氯一氟甲烷违规销售使用情况。
守青山护绿水,
保护生态环境。
德清公安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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