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监控、 警设施设备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可靠技防手段,除了给予值班人员必要的预警提示外,大多与紧急切断、喷淋、排风等应急措施自动联锁,弥补人为处置不及时、不果断、不稳定等先天不足。一旦关闭、破坏相关监控 警,人防、技防措施将全部失效,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021年11月
崇明区应急局的执法人员发现
某玻璃仪器公司在生产中
利用液化气为燃料对玻璃产品加热塑形
液化气瓶储藏室存放7个液化气钢瓶
3个满瓶、4个空瓶
因当天未开展加热塑形作业
储藏室内的可燃气体检测 警装置被人为关闭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改正
并开展现场普法教育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 警装置
对可燃气体泄漏的监测
不以是否使用液化气开展作业为判定标准
应以储藏室内是否存放液化气为判定标准
法律规定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同时,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新增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责任追究
针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应急部门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将本单位有关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其操作使用等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范围,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分类分级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管理权限,严防作业人员随意篡改、隐瞒、销毁监控、 警等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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