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中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赵春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王宇航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2012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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