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第三季度典型案件通

通讯员刘佳佳瞿安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通 2021年第三季度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年1~9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以下同)36起、死亡30人。发生1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死亡3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两年平均数相比实现“双下降”,且下降幅度均高于20%。从工矿商贸事故行业分类来看,全市14起工矿商贸类事故多发生于制造业及建筑业;从事故类型来看,大部分集中于高处坠落和机械伤害事故。14起工矿商贸类事故的直接原因都含有教育培训不够、危险有害因素未辨识和违反操作规程等因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下狠手、出重拳,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和失信惩戒,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真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逐级压紧压实部门和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严守安全底线,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浙江冠森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案

7月29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浙江冠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工序中涉及涉爆粉尘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生产场所又属“一厂多租”,厂房的东西侧分属其他两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该公司存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针对冠森公司整改消极、进度缓慢等情况,8月6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下达暂时停止生产作业的指令,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为扭转企业主要负责人企图敷衍整改、蒙混过关的消极整改态度,促使企业尽早完成整改,防止发生事故,8月3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冠森公司作出停止供电决定,通知供电单位于9月2日12时0分起对冠森公司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强制该公司履行停产整治隐患的指令。

衢州市申源电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9月1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带电测试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电工证即上岗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并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东氩漆业有限公司未在危化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案

9月24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东氩路8号的浙江东氩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在原料仓库内的12桶松香水外包装上未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东氩漆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德泉五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9月8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在浙江德泉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蓄水池(有限空间)未设置告知牌和警示标志,压铸车间天然气集中 警器位置设置不当,喷漆房内部防爆器材维护不到位,可燃气体 警装置存在关闭现象。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德泉五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规定和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案

9月3日上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伟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本应储存在埋地储罐的原料二甲基环硅氧烷混合物(DMC)储存在塑料吨桶内,同时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公司上述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美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案

6月23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同弓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上海美台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曾将危险化学品易燃溶剂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非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8月11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胡涂硅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规定案

7月5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胡涂硅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氮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但公司仍在进行灌装作业;灌装输料管钢质软管长度不足,不能插入灌装桶底部等隐患,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对该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

赞 (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