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是危险货物吗?他们两个有啥不同呢?这样的疑惑,相信您也曾遇过。
显然,「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那么,它们要如何区分?其监管条件又有何不同呢?且看老黄慢慢为您道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从定义中可看出,「危险化学品」适用于「化学品」。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从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并对所用包装有特别要求。
二、确认原则不同
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制度。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多环节的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
通常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爆炸物),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大项,详见表1。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其衍生 件,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其主要针对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性,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详见表2。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三、监管主体不同
在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主要的监管部门有应急管理部、质检局、生态环境部等;而危险货物的监管部门则主要为运输环节的相关主管当局,如交通部。
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存在被确定为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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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化学物质(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
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如高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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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9项危害之中(如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当然,也同时存在很大一部分物质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或既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又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标准信息: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由《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规定,该标准引用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
标志规范:
标志的种类: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标志图案:
快速判别小贴士
根据品名、CAS号,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安全数据单,收集货物别名、闭杯闪点或者结合GHS分类,判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根据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中联合国UN编号,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根据货物外包装是否加贴运输标签(危险化学品象形图与危险货物运输标签的显著差异,见图2、图3),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定 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拓展
国家在2005年出台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我们今天就主要参考这个标准,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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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根据标准要求,将危险货物分为以下9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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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第1类:爆炸品
划分为6项:
(1)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3)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具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5)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6)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
对应的货物运输车辆的标识
第2类:气体
划分为3项:
(1)第2.1项:易燃气体:包括在20℃和101.3kPa条件下:
a)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刻点燃的气体
b)不论依然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3)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在20℃压力不低于280kPa条件下运输或冷冻液体运输的气体,并且是:
a)窒息性气体--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
b)氧化性气体--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
c)不属于其他类别的气体
(3)第2.3项:毒性气体:
a)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b)半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本类包括:
a)易燃液体:在其闪点温度(其必备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汽的物质。
b)液态退敏爆炸品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该类别分为3项:
(1)第4.1项:易燃固体:
本项包括:
a)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2)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
a)发火物质
b)自热物质
(3)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该类分为2项:
(1)第5.1项:氧化性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应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
a)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b)迅速燃烧
c)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d)与其他物质起反应危险
e)损害眼睛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该类分为2项:
(1)第6.1项:毒性物质: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眼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致死量: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致死浓≤10mg/L的固体或液体。
(2)第6.2项:感染性物质: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或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第7类:放射性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发生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商品
具有其他类别或包括的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
a)危害环境物质;
b)高温物质
c)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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