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注意事项汇总

安全风险防控设计要点

安全设施设计及专篇编制一般要求

1.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标准,开展各阶段的安全设计管理,满足危险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审查以及安全设计变更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工程设计应当执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在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落实,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合法合规。

3.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的过程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及分析,说明其存在的主要场所和采取的有针对性安全风险防控设计措施。

4. 设计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 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HAZOP审查通过的设计对策措施和建议,对未采纳的应作论证说明。

5. 详细工程设计应以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件为依据,落实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根据设计变更或供货厂商提供的详细资料,补充开展必要的HAZOP分析及安全审查。

“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防控措施

1. 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评价 告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2. 依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设计应进行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工艺安全控制、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的有关设计要求。

3. 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复核,设计应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工艺及设备设计

1. 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2. 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较高的反应,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有效防控风险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安全。

3. 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与主要建议措施要求详见下表。

4. 工艺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工艺控制措施。

5. 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总平面布置

1. 新建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平面布局设计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2)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3)煤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的相关要求;

(4)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的相关要求,但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超过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平面布局设计;

(5)医药工业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的相关要求。

2.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和回车场等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 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

1. 依据“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安全联锁、检测 警等控制方案和安全管控措施。

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4. 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对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温度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 警,具备自动控制功能。

5. 间歇、半间歇式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物料处理(包括原料、介质、催化剂等),尤其是固体物料的投加、采样分析、产品后处理和包装等环节,国内外有自动化应用案例的应进行自动化设计,尽量减少人工操作。

6. 新建项目应依据《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7. 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功能安全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设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

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和检测点。

2.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3. 有毒气体密闭空间的事故排风系统,应当与设置在密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检测系统联锁启动,同时也能够在室外或远程启动。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和安全完整性等级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建设单位应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

2. HAZOP分析的过程控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指南》(AQ/T3049)等有关规定,包括定义、准备工作、分析会议和结果 告以及跟踪落实。

3. HAZOP分析应形成改进意见汇总表,并明确每项改进意见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与设计相关的改进事项均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关闭。

4. 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过程危险分析提出的风险降低要求,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6)的功能性要求及需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并编制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定级评估 告和安全仪表系统(SIS)安全要求技术 件。

5. 建设项目投运前,应对各安全仪表功能(SI(6)回路完整性开展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验证,以证明所设计的安全仪表功能(SI(6)回路达到了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定级 告提出的要求,符合相关规范所要求的结构约束(冗余容错)和系统约束(产品认证)要求,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合理确定检验测试周期和测试方法。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防雷防静电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等标准要求。

2. 爆炸危险区域内电力装置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等标准要求。

3. 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雷设计,设置防雷接地保护系统。

4. 应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静电设计。

建(构)筑物设计

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设置必要的防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2. 厂房和仓库的泄爆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标准要求。

3. 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确定采用的安全等级;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 新建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5.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

6. 涉及物料发生爆炸(包括粉尘爆炸、尾气混合吸收等)危险可能的装置和场所应设置隔爆、泄爆、自动抑爆等相应设施。

7.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相关抗震设计标准的要求。

消防救援及应急处置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建立消防站以及工艺处置队。消防站及车辆配备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有关要求;消防器材配备应满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装备宜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XF621)有关要求配备。

2.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消防管 布置、消防泵房及消防泵设置、消防水池(罐)、各类灭火系统、冷却设施、灭火器配置、灭火药剂及其储存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应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安装相应的温度、湿度、火灾自动 警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系统和设施,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 火灾自动 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要求。

5. 消防产品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6. 建设项目应根据企业等级,配备满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并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的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7.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界区外。

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1. 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 对不应排入火炬系统的物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计专用的泄放系统,保证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下人员、设备的安全。

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1. 应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要求,进行负荷分类,并设置相应的供电电源和应急电源。

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5. 应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设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建构筑物设计方案。

定岗定员要求

1. 应给出具体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2. 项目建设单位应给出明确的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给出基本劳动定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3. 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可按照不同一区域处理。

4. 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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