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30大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林州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

30大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类

一、林州市某电子服务站虚假宣传案

2019年,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春季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林州市某电子服务站虚以体验式会议营销方法对其经营的养生理疗仪作虚假宣传,宣称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林州市姚村镇某商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0年4月份,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底购进50箱仿冒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外包装的红牛,已销售35箱,剩余15箱,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7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红牛15箱,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类

三、林州市开元区某灯具店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插座案

2020年4月1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后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开关、插座进行检查,发现该批产品侵犯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营额合计4490元,剩余插座149个、开关260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插座、开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林州市龙山区某通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2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华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投诉举 ,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在门头及店内装潢使用“华为”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类

五、 林州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3月9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5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制作的一批广告卡片,内容含有“宫颈疾病、妇科炎症、宫外孕”等疾病名称,并在我市任村镇、东岗镇等地发放,广告费用合计4000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阳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月8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 反映当事人在微信 和今日头条等 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宣称“易经洗髓功”有“排除毒素、洗涤骨髓”等功效,广告费用4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类

七、林州市某纸制品加工店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卫生纸案

2020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卫生纸冒用“阜阳市某卫生纸加工厂”等企业的厂名厂址,共生产了490提,销售310提,剩余180提,货值金额10280元,违法所得24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卫生纸180提、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罚款人民币4116元的行政处罚。

八、林州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案

2019年11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11月20日生产的型号为GD5501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进行了抽检,发现涉案产品纵向抗剪特征值项目不符合其标示的GB/T5237.6-2017标准,货值金额19800元,违法所得848.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8.75元,罚款2376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类

九、林州市某芽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2019年10月1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都要货值金额2880,违法所得150元,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林州市某学校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5月8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林州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花生米存在感官异常问题,当事人共购进25kg,已使用5kg,剩余20kg,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食品原料花生20kg、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林州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8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第三方公司检验 告,反应当事人生产的一批陈醋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类

十二、林州市某卫生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9年11月1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小柴胡颗粒等16种批药品,系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是否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购进的,货值金额合计299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购进的16种批药品,罚款人民币8997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林州市某卫生所使用劣药案

2020年7月2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 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3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种批共计316片、罚款人民币100024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类

十四、林州市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0年4月2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145元,违法所得87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40盒、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林州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1月11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化验室内的“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3筒、“尿试纸条”20条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其超过有限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准计量类

十六、林州市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加油机案

2020年5月9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加油机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林州市某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

2020年9月16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对加油机的主板进行了拆装,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登记类

十八、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登记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案

2019年12月19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临淇设立的办公地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以分公司名义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取缔,并对其作出了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崔某无照经营案

2020年3月25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自2019年10月份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姚村镇从事沙、石子经营活动,经营额共计47000元,利润6000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物价类

二十、林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6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 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月23日起多次加价销售口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林州市某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10月2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类

二十二、刘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接陵阳镇散烧办通知,发现其从山西购进散煤21吨,在我市禁煤区陵阳镇销售,货值金额18900元,还未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李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2020年12月8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 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利用跑运输的便利从山西购进散煤3吨,在我市禁煤区内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还未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二十四、林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0年3月 4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冬天其为非当事人自有产权的气瓶充装丙烷液化气10次,共计充装2000公斤,该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林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0年6月2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林州市某汽车配件厂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0年5月14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经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在未办理使用登记前仍然使用该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资格类

二十七、王某销售假药案

2017年12月1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王某经营的林州市某美容店销售童颜针(Sculptra)、“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泡生长因子”等美容用药,判处当事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秦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8月3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秦某购买布洛芬、胃舒平、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等药品作为原料,在自己家中制作药品对外销售的行为,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食品资格类

二十九、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2月14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铝的残留量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排叉的行为,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三十、石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6月2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琥珀胆碱的毒针,偷狗并将毒死的狗卖给屠宰场牟利的行为,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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