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六安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公布,涉及金寨一起!

3月12日上午,2021年六安市纪念3·15活动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通 了2020年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和2020年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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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市消保委调处

未成年人 络游戏充值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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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安市消保委调处

新车故障纠纷案

2020年6月30日,吕女士通过某品牌汽车官 预定一辆轿车。7月初,吕女士去4S店提车,在4S店工作人员陪同下,驾驶新车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上牌事宜,回4S店途中发现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亮起,工作人员表示可进行检测调整。吕女士认为自己还未将车辆提回家,新车就出现故障,要求该店退换车或赔偿。但4S店通过检测确定排除该故障只需更换一个价值一百元左右的小型配件,且该车辆已经完成交付手续,出现故障可按照“三包”给予免费维修处理。吕女士无法接受4S店处理方案。经六安市消保委调解,4S店免费为消费者维修车辆,并赠送消费者相关汽车产品及售后服务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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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邱县消保委调处

装修服务纠纷案

2020年5月,消费者赵先生与霍邱县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协议。8月27日上午,消费者发现主卧及卫生间满地皆水,卫浴阀门正在喷水,赵先生立即关掉水表阀门。经查看,主卧墙壁纸、主卧木地板、一本写真影集全部泡在水中,已损坏。赵先生找到该装修公司要求赔偿。装修公司负责人认为卫浴阀门漏水系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拒绝承担责任。经霍邱县消保委调解,装修公司免费为赵先生维修受损地板,并赔偿其相关损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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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调处

保健食品退货纠纷案

2020年11月30日,张先生向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从金寨县某百货商店购买价值1194元的6盒保健食品,商家宣称能“调节血脂”,但消费者服用2盒后无任何功效。张先生要求经销商退款遭拒。经查,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已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经销商提供了消费者购买批次的该产品检验 告。经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经销商退给消费者全额购货款,消费者退回未服用的4盒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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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霍山县消保委调处

房产中介服务纠纷案

2020年6月,霍山县的吴先生欲通过本地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简称甲公司)购置一套二手房,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为吴先生提供了看房、费用咨询等多项服务。期间,吴某经熟人介绍与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简称乙公司)达成了交易,巧合的是,前后两家房产中介推介的房源系同一套房屋。事后,甲公司认为吴先生违约,且存在泄露其房源信息或私下交易的嫌疑,双方围绕中介服务费用(约8000元)产生消费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经霍山县消保委调解,甲公司最终收取吴先生相关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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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舒城县消保委调处

婚庆服务涉疫消费纠纷案

2020年2月3日,舒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严先生投诉,称其于元旦期间为儿子的婚礼与某影楼签订婚庆服务协议,婚礼时间定于2月5日,费用共计12000元,已交定金8000元。由于新冠疫情,婚礼无法如期举行,严先生于元月27日开始多次与影楼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该影楼以已签协议且部分设施已经制作为由,要求消费者延期,否则定金不退。经舒城县消保委调解,该影楼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退还消费者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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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调处

美容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2020年11月9日,消费者陈女士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20年9月在六安市某美容美发店充值25000元做“排毒”项目,做了几次后发现不仅没有作用反而引起腰部严重不适,与商家交涉退款遭拒。经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14000元,另外为消费者办理一张1000元美容美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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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调处

牧草膜造成财产损失纠纷案

2020年2月17日,消费者顾先生向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19年6月、9月两次从六安市裕安区某农机经营部购买55卷青贮牧草膜打捆牛饲料,花费8000元。11月份发现饲料内部产生黑蜜虫把牧草膜包钻破,饲料变质,造成经济损失。顾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果。经查,牧草膜全称裹包青贮发酵用牧草包装外膜,用于牧草青贮发酵包装。裕安区某农机经营部所经销的牧草膜系从山东省德州乐陵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因该产品国家标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无法对涉案封存的产品进行检验。经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三方调解,乐陵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顾先生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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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调处

健身服务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2020年12月,孙女士花费4880元在叶集区某瑜珈馆办理了一张瑜珈练习卡,准备练习瑜珈,但尚未参加学习就发现自己怀孕,无法进行瑜伽练习,于是要求瑜珈馆退款。瑜珈馆认为是孙女士自身原因不能进行学习,不同意退款。双方协商未果。经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调解,该瑜珈馆全额退还孙女士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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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发区消保委调处

电动轿车自燃纠纷案

2018年9月11日,消费者孙先生从六安市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台电动轿车。2019年12月31日晚,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该电动车发生自燃,车辆当场严重烧毁。孙先生认为该轿车购买才一年多时间,出现无故自燃是轿车质量问题,故要求经销商赔偿同款新车或退还购车款,经销商向厂家反映后仅愿赔偿购车款的30%。因双方交涉无果,孙先生向六安市开发区消保委投诉。经开发区消保委多次组织投诉人、经销商、厂家售后及销售负责人进行调解,厂家最终赔付消费者同款新车一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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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和在格式条款中

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另查,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房屋订购单》印制了“本订购单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字内容,以及在户型宣传单附带的《置业计划书》中印制了“本商业广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解释权归属于开发商” 字内容,字号极小,难以辨认,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警告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2020年4月27日,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皖1502行初2号,驳回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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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安市金安区张某水产批发部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水鱼案

2019年9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某售卖的“鳊鱼”和“黑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张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和“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5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六安市金安区张某水产批发部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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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赵某利用互联

销售侵权商品案

赵某在 上开办“东芝移动存储”、“艾比格特WiFi移动”、“龍龍移动存储”三家店铺销售移动硬盘。所售硬盘中经认定为侵权的商品有东芝成品硬盘、三星成品硬盘、希捷成品硬盘,上述侵权成品硬盘及附属物合计货值6.2319万元。赵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7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赵某侵权硬盘及附属物,处人民币6.231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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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王某以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迎驾洞藏系列、口子窖系列和古井贡系列假冒白酒在六安市场上进行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8.1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8月,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王某侵权白酒并处人民币8.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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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一次性平面口罩案

2020年5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进行专项监督抽查,颗粒物过滤效率(%)盐性介质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4万元。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8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一次性平面口罩19900只,并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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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

无证充装案

2020年8月17日,根据举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液氧、液氩、液氮、二氧化碳四种气体充装,共充装氧气30瓶,二氧化碳33瓶,违法所得0.0996万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没收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违法充装的30只氧气瓶和33只二氧化碳气瓶,没收违法所得0.0996万元,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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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6月,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将121卷“卓宝”“贴必定”等注册商标防水卷材外包装合格证中二维码、溯源码、生产日期、外包装条码标签以及中心纸管中的条码标签破坏后进行销售,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合计6.776万元。2020年10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21卷防水卷材,并处人民币3.38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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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

销售假药案

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从合肥某公司购进10盒假药“金伟哥VGA”,以2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10月被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020年7月该药房负责人童某因销售假药“金伟哥VGA”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查扣的假药“金伟哥VGA”三盒,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2020年11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依法吊销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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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朱某未查验

进口冷链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其他合格证明 件案

2020年10月,朱某从六安某公司以34元的价格购进冷冻猪六分体(后段)8件,为芬兰进口,购进后以36元的价格销售。朱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冷链食品的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件,货值金额0.7433万元。经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后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件。朱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朱某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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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案

2020年10月,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在无电梯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对某服饰公司定制的两部电梯进行安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电梯,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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