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9 月 1 日 18 时 50 分左右,在上海化学工业区普 工路 B5-4 地块 218 号上海化学工业区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扩建 项目纯化区域预制场地内,上海检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1 名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及《上海市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 〔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上 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市总工会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组成上海检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9·1”触电一般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并聘请有关专 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检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9·1”触电 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1 年 2 月 22 日,工业气体公司与中石化建公司签 订《机械、管道、电气和仪表现场安装合同协议书》(合同编 号:5400246),明确由中石化建公司总包负责“中国上海化 学工业园 B5 地块区新建一套名为 SCIPIG ASU4 空分装置及外 部配套的管道工程”的建设工作。双方同时签订《工程施工 安全协议》。
2.同月,工业气体公司、液空公司、中石化建公司三方 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工业气体公司将施工发包合同 (合同编号:5400246)项下的管理决定权均委托给液空公司;液空公司同意代表工业气体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中石化建公 司同意遵守液空公司的管理。
3.2021 年 8 月21日,中石化建公司与检通公司就“上 海化学工业园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扩建项目(第二部分) 装置区内管道施工”签订《管道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1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双 方同时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其他情况
工业气体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取得《上海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扩建项目环 境影响 告书的审批意见》(沪环保许评〔2020〕42 号),于2020 年12 月13日和 2021年1月29日分别取得《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沪应急危条审〔2020〕31 号)第 5 页 共 16 页 和(沪应急危设审〔2021〕2 号)。该项目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10116202102030107)。2021 年 3 月 8 日,工业气体公司、液空公司、中石化建公司 等相关单位召开开工前安全交底会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9 月 1 日上午,检通公司现场负责人殷建安排赵 化龙、路 华、李国胜、张建国 4 人在空分扩建项目纯化区 域预制场地内,对 2 根长 7.8 米,直径 0.7 米的碳钢管道进 行对接焊接作业。管道工路 华、李国胜、张建国 3 人负责 管道调整就位,焊工赵化龙进行管道对接焊接。18 时 30 分 左右,3 名管道工先后离开现场下班,赵化龙继续留在现场 焊接。18 时 45 分左右,在空分扩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 部)工地门口等候的路 华等 3 人先后通过电话、微信与赵 化龙联系,无应答,路 华返回施工现场寻找。
路 华返回到作业现场未见到赵化龙,就到焊接管道东侧查看,看见管道口夹了一个焊机夹子,管道内疑似有人。路 华取下焊机夹子后,跑到管道西侧,发现有电焊焊把线 通往管道内部。路 华拉动焊把线,将焊把线连同赵化龙一 并拖出。
(二)事故救援情况
赵化龙被拉出管道时已无意识。闻讯赶来的人员对赵化龙实施心肺复苏,同时通过电话向殷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 告。19 时 30 分左右,120 救护车将赵化龙送往复旦大学附属 金山医院急救,赵化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赵化龙,男,29 岁,山东省巨野县人。检通公司作业人 员,未签劳动合同,持有河南省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 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书,有效 期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
四、现场勘验、调查和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普工路 B5-4 地块 218 号的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扩建项目纯 化区域预制场地内。
2.事发碳钢管道呈东西走向放置于预制场地东侧地面, 该管道由 2 根长 7.8 米,直径为 0.7 米的管道焊接而成。现场管道焊缝已经完成焊接打底,尚未进行焊接填充和盖面。
3.管道东侧地面有 1 个灰色软管连接的黄色氩弧焊把连 接至管口南侧 3.6 米处氩气钢瓶,1 个黑色电缆联接的金属 接地夹子,另一端连接至东侧管口西南侧 6.8 米处的氩弧焊 机正极。
4.事发管道东侧管口南侧约 3.6 米处有 2 个竖立的氩气 钢瓶,西侧钢瓶连接压力表和蓝色软管,该钢瓶顶端压力阀 拧开后,无气体外溢声音,且压力表显示为“0”;东侧钢瓶未连接软管和压力表。
5.管道西侧地面有 1 副电焊手套;1 个电动打磨机;1 个 手电筒;1 个普通电焊把(黑色,焊把笼头上焊接固定 1 根 氩弧焊焊丝),焊把连接至西侧管道口东南侧约 7.5 米处的氩 弧焊机负极。
6.事发氩弧焊机侧标注有“融成”“逆变式直流脉冲氩弧 焊机”“南通市金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等字样,正面标注有“WSM-400A”“IGBT 模块机”等内容,正面正负极分别连接 着电缆线,背面有焊机开关和电源线,电源线连接至南侧约 0.5 米处的 3 级电箱。
(二)现场询问、调查情况
1.检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招聘殷建、赵化龙、路 华、李国胜、张建国 5 人进入公司。检通公司未与 5 人签 订劳动合同、没有开展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将 5 人派到空分 扩建项目部工作,并指定殷建为现场负责人。
2.殷建等 5 人进入项目工地后,参加了空分扩建项目部 的入场、受限空间、作业票、临时用电等安全培训。其中赵 化龙按规定,经空分扩建项目部焊工作业考核合格后,取得 《现场焊工证》。
3.8 月31日下午,空分扩建项目部作业人员王春志根据 项目部施工经理郑永碧的安排,在未了解实际作业负责人和 作业区域的情况下开具了检通公司 9 月 1 日作业内容的《安 全工作许可》作业票及附件《热工作业安全检查表》(编号:0352032)。《热工作业安全检查表》中“作业负责人”填写的 是袁原(非检通公司作业人员),“热工作业位置”为“内管 廊”区域(非实际作业区域),“监火员”为常福来。随后王 春志将相关表格放置在作业现场安全展示板的“作业票存放 处”。
4.事发当日作业前,检通公司现场负责人殷建未按项目 部 HSE 管理计划1要求,对管道焊接编制作业方案,并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负责纯化区域监护工作的作业人员常福来,于事发当 日 18 时 30 分左右,看到路 华、李国胜、张建国 3 人已经 在收拾工具,认为检通公司已经结束当日工作,在未核实作 业现场的情况下,离开作业现场。
6.经查询气象记录,2021 年9 月1日,上海化学工业区 天气情况为:高温 36℃、低温 27℃、小雨转阴、西南风。
(三)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1.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对现场、 电焊设备进行勘验分析,检测意见:在高温、潮湿情况等存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下,作业人员人体皮肤电阻和附近 的绝缘性能显著降低,当作业人员在狭小空间采用拘束姿势 从事电焊作业时,与带电部件相接触,存在触电风险。
2.调查组邀请的管道焊接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模拟分析 后认为:不排除事故发生时,因现场氩气已消耗完毕,该名 焊工就近拿起电焊笼头夹着氩弧焊焊丝爬进管道内部进行检 查并修补焊缝。由于氩弧焊焊丝本身属于没有绝缘保护的焊 材,在焊接引弧时碰到管道内壁,存在触电可能。
3.10 月9日,调查组委托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 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1】病鉴字第 257 号)“死者左 肩部内侧皮肤电流斑符合法医病理学特征。……另发现死者 双眼睑球结膜充血、唇黏膜及双手指甲床发绀等,符合电击 死的一般尸表征象”,鉴定意见“赵化龙符合电击死亡”。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赵化龙进入管道 进行焊接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建六分公司 (
1)对承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 能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能对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督 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3)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分包单 位制定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管 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2.检通公司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 员开展入职三级安全教育;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 安全管理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进公 司人员未能及时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未能认真检查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作业前未按相关管理 规定,对管道焊接编制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 现场风险辨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较大 触电危险的风险隐患。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尚国强,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设备安装阶段项目经理。项目部在设备安装阶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
(2)姚建卿,检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进公司人员未能及时组织 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未能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尚国强、姚建卿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企业处理人员(8 人)
(3)赵景振,中石化建六分公司项目总监,负责公司在 上海区域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 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陈玉森,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执行经 理,负责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等管理工作。安全生 产履职不力。未能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正确履职,有效落实 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郑永碧,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施工经 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督促项目 部管理人员正确履职,作业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赵宾,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分管纯化区域技术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分包单位制 定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王春志,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作业人 员,根据项目部安排负责作业班组相关作业票证开具工作。作业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常福来,中石化建六分公司空分扩建项目部作业人 员,根据项目部安排,负责纯化区域动火作业监护。未能有 效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张海健,检通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公司所属项目 的进度、安全、质量等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作业现 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殷建,检通公司聘用人员,当班作业负责人。安 全生产履职不力。作业前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对管道焊接编 制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风 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石化建六分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检通公司对上述 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 结果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行政处罚建议
1.中石化建六分公司对承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主体 责任不落实。未能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未能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检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从业 人员开展入职三级安全教育;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 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建六分公司、检通公司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工业气体公司、液空公司、检通公司、中石化建六分公 司及其上级公司等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要从方案制定、风险辨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 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执行各项风险防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措施,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落实”, 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在施工作业的各个环节,及时有效防 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风险。
(二)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石化建六分公司和检通公司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 在布置、协调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同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坚决 杜绝各项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的情况;要加大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力度,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四)强化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中石化建六分公司和检通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 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作。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对新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加强对作业人员动态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上海检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9·1”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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