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力争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 截止2021年9月16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227件,结案1031件,移送司法机关77件,罚没款2272余万元。
现将浙江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台州市椒江区查处陈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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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椒江区公安局,经过三个多月的专案经营,在江苏、温州、台州等地统一收 ,一举打掉一条生产、销售假冒高端品牌白酒的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缴获假五粮液、茅台、洋河等白酒200余箱,瓶盖、防伪标识、包装材料10万多件,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2021年1月份,根据线索情况,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椒江区某小区陈某的住房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有两台电脑、一台激光打标机以及大量“五粮液”的喷码标识。经初步查明,陈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外购五粮液标签并利用家中电脑、激光打标机等设备打印上防伪码,再将制作好的标签标识销售给下游用于制作假冒五粮液酒。陈某等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为彻底打掉违法犯罪链条,两部门成立专案组,辗转江苏无锡、苏州,浙江温州、杭州等地对上下游进行侦查摸排,经过近三个月侦查,摸清了违法团伙基本情况。4月23日,两局抽调50多名执法人员,赶赴江苏、温州等地进行同步抓捕,在温州多地抓制造假五粮液包材的犯罪嫌疑人符某、徐某、周某、陈某等人,在江苏无锡等地抓获制造假酒的犯罪团伙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
目前,涉及违法链条的1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审理中。
二、金华市查处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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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联合破获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6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执法人员认为该产品涉及的排便功效可能是添加了缓泻剂,于是,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收到检验 告后,该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
经查,唐某某为冒充日本进口减肥产品,于2020年8月抢注日本商标“AIREIVS”(系日本本土品牌,主要经营酵素食品)。后唐某某为生产上述产品,联系上因经营不善而从事代加工业务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共为其生产加工添加了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原料产品600余公斤,成品15余万包,供其 店及下级销商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宁波市鄞州区查处宁波市鄞州某某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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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宁波市鄞州某某食品厂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由于当事人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投资人孟某某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好的无骨鸡爪颜色(白色)与加工前的原料鸡爪颜色完全不同。同时在当事人原辅料仓库发现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二桶,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检测机构现场对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的无骨鸡爪浸泡水进行快速检测,经检测,双氧水测量值为203.495mg/kg。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无骨鸡爪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起生产加工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浸泡的无骨鸡爪,随后将浸泡后的无骨鸡爪予以清洗,再运送至其经营的熟食摊位经简单拌料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用过氧化氢浸泡无骨鸡爪2710公斤,按拌料后的无骨鸡爪售价30元/kg计,货值金额为81300元,违法所得为7663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投资人孟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四、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 标签且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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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 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鲜肉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牛肉197.88斤,处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9年9月25日、12月3日,当事人从杭州某某冻品贸易商行(相关情况已通 余杭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分别购进无任何中 标识的“558”进口牛肉198.9斤、“ibp”进口牛肉20.4斤,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进口牛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与涉案牛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截止案发时,上述牛肉计货值金额26985.3元,违法所得247.4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进口鲜冻肉类的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杭州市拱墅区查处深圳市某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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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某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对商户多收电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72.4元、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高于政府定价的价格收取终端商户的电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杭州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终端用户电费代收缴主体,其于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高于政府定价的固定价格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经核算,当事人在此期间向多收电费7734802.76元。截止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共计7725030.28元,尚有9772.48元多收电费因无法联系到商户未退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诸暨市查处诸暨市某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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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某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举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投影设备播放PPT 件,为现场90多名中老年人讲解一款名为“某牌牛初乳粉”的产品。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电脑内发现多份PPT 件, 件内含有“牛初乳具有改善慢性胃炎、胃溃疡症状、糖尿病症、呼吸道疾病,有效改善鼻炎、咽炎、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的症状”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粉”为普通食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23011100141)。为促销上述普通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利用生产商提供的材料和 络材料,自行制作了多份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PPT 件,并投放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支持。截止案发,计违法经营额3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龙游县查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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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对浙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起,以虚构的“妇幼保健分子遗传医学研究专项计划课题单位”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发布广告、宣传册、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传其提供的吸氢、脐疗等服务和推销的益生菌等商品具有“治疗恶性肿瘤、结肠炎、脑缺血、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病、抑郁症、脊髓损伤、皮肤过敏、2型糖尿病、急性胰腺炎、视 膜损伤和耳聋等疾病”等效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011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温州市查处浙江某电缆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电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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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电缆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电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43卷电线、罚没14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电线产品上标注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580卷电线予以扣押并送检,发现其中3批次共计290卷电线的“导体电阻”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0月8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到期失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各类型号电线953卷,并在其中943卷上冒用“CCC”认证标志。案发后,当事人召回已售电线363卷,以上953卷电线货值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目录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长兴县查处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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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于2019年5月开始向浙江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供应瓶装氮气(三组45只气瓶)。2021年2月,当事人在充装时发现部分瓶体出现腐蚀、表皮剥离及部分气瓶警示标签、二维码丢失的情况,在其自查发现系该铝业公司气体使用环境具有腐蚀性后未及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亦未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及未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继续将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氮气气瓶向浙江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供应。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将一只 废未回收处理的氮气瓶加装入组进行氮气充装并交付使用。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使用的违法行为,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杭州市萧山区查处杭州某磁性器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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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磁性器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1.1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生产110件规格型号为8651的磁性拼多乐(塑胶玩具(包含小黄鸭)),计生产成本9042元,并在其于 购平台上开设的“思创未来玩具店”进行销售。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的“正常使用”、“带有磁体和磁性部件的所有其他玩具”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案发时,上述产品已售完,计销售金额10973.1元,违法所得1931.1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由于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得知该产品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进行了召回,并在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复查检验结论为合格。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31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儋州某农贸市场罗某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儋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罗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黄豆芽、22千克绿豆芽运至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查处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案
简要案情: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周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从岑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了1273093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17日,该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38192790元;3.周某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对于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某酒业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简案情介:2021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天涯区解放路三亚某酒业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国窖1573”、“梦之蓝M6”等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案涉的4瓶“国窖1573”、2瓶“梦之蓝M6”、2瓶“梦之蓝M3”和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系其从他人转手或回购而来,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凭证予以证明。经过“国窖”“梦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上述酒类,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违法金额共计77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存在不配合调查和逃避处罚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2、罚款175000元。
案例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业商行等4家企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 线索,委托专业人员对投诉举 人提供的58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55瓶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某酒业商行等4家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4名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四家商行分别作出没收假冒茅台酒和罚款75000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某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6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 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某加油站开展调查。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含量和芳烃含量),销售不合格油品为35341L,违法所得22754.0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2021年6月15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54.08元,并处罚款4159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 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某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某加油站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闪点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11627.1L,违法所得为13022.3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2021年5月27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2.35元,并处罚款120456.7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车用油品的质量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产品中笨、芳烃含量超标也会污染大气环境,关系民生和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为老百姓用得放心守住底线。
案例7: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某乙炔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简要案情:2021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成镇的儋州某乙炔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和已充装的气瓶存在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问题,遂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共75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 告,且当事人存在未及时填写充装记录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企业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经营。通过对本案的查处,震慑了违法者,教育了其他经营者,规范了该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8: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案情简介:根据海南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在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
案例9: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简要案情:2021年3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 线索到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公示博厚镇“某海港小镇”项目第3、4期业主电费的收费明细,不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为博厚镇“某海港小镇”第1、2、3、4期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该企业于2018年4月16日公示的对第1、2期业主的电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度,超出了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用电价政府定价的标准,多收取业主的电费共计10401.5元。另外,该企业还存在未公示3、4期业主电费的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1.5元和罚款2380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生活用水、电等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费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同时也震慑了违法经营者。
案例10: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琼山某酒家经营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林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琼山某酒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疑似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活体进行扣押。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查,该酒家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了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
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保护级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非法经营大东方龟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该酒家非法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6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二十倍的顶格罚款计175120元。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 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省在原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基础上,修订了《海南省实施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是,仍有个别餐饮服务经营者顶风作案,违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及时重拳出击,对违法经营者予以顶格20倍的罚款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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