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建部公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12月1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排水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ushuichuli2019@163.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我小时候有很多节日,五月一日是劳动节,六月一日是儿童节,七月一日是共产党的生日,八月一日是共产党军队的生日,十月一日是共产党中国的生日,还有元旦和春节,因为我父亲是北方人,这些日子我就能吃到包子或者饺子。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污水处理;4深度处理;5污泥处理与处置;6臭气处理;7化验检测;8 电气及自动控制;9生产运行记录及 表;10 应急预案;11 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章节设置在保留原章节的基础上做了部分调整,更加适应各种不同组合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完善了运行参数、制度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2 纳入了近十年来出现并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3 进一步完善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4 调整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5 补充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6 新增加了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 为强制性条 ,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 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 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8号,邮政编码:100048)或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邮政编码:300381)。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污水净化、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1.0.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2.1.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2.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管 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

2.1.4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

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2.1.6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臭气处理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配置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等在线监测仪表。

2.1.8能源、药剂和材料等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2.2 安全操作

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检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2.3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2.2.4 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2.2.5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2.2.6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定期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2.2.7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2.2.8 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2.2.9 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2.10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2.2.11 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14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5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2.2.1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2.2.1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

2.2.19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2.2.20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1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 器、电话应完好畅通。

2.2.23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装备;定期检验静电消除装置。

2.2.24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2.2.2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29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

2.2.30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2.31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32污水处理厂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危废处置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

2.3 维护保养

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3.2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2.3.4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2.3.5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3.6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

2.3.7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2.3.8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2.3.9对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0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2.3.11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2.3.12对各类仪器、仪表的检查和校验,应定期进行。

2.3.13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 告。

2.3.14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构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16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 ,同时做好记录。

2.3.17 地下、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速闭闸、强排水泵、新风和除臭系统、消防排烟和 警系统等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4 技术指标

2.4.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应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设计 件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的规定,进水水量应符合设计 件,污泥符合相关标准。

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85%以上。

2.4.3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2.4.4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4.5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2.4.6厂界臭气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3 污水处理

3.1 格 栅

3.1.1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启动。

3.1.2粉碎型格栅、超细格栅应连续运行。粗、细格栅宜间歇式运行。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选择格栅自动或手动运行模式。

3.1.3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及进水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3.1.4对栅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1.5格栅运行中应定时巡检,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1.6对传动机构应定期检查,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1.7对粉碎型格栅刀片组的磨损和松紧度应定期检查,并及时调整或更换。

3.1.8长期停止运行的格栅,应关闭前、后闸门,排空渠道内污水,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3.1.9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当需要下井作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临时性强制性通风。

3.1.10格栅间的除臭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3.1.11开启格栅机的台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污水的过栅流速宜为(0.6~1.0) m/s。

3.1.12污水通过格栅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0.3m。

3.1.13间歇运行的格栅应及时调整运行周期,提高格栅的截留效率和截留量。

3.1.14内进流、转鼓等格栅冲洗水系统应保证冲洗水量、压力,及时维护冲洗水系统,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3.2 进水泵房

3.2.1水泵开启台数及变频的调节应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进行调节。

3.2.2当多台水泵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时,不得同时启动,应逐台间隔启动。

3.2.3 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岗员工应立刻 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3.2.4水泵在运行中,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观察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

2轴承温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35℃或设定的温度;

3应检查水泵填料压盖处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否则应及时更换填料;

4水泵机组不得有异常的噪声或振动。

3.2.5水泵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

1 水泵发生断轴故障;

2 电机发生严重故障;

3突然发生异常声响或振动;

4 轴承温升过高;

5 电压表、电流表、流量计的显示值过低或过高;

6进(出)水管道、闸阀发生大量漏水。

3.2.6潜水泵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观察和记录潜水泵运行状态控制器的信息,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潜水泵油室的油料、接线端子和机械密封件,操作时严禁损伤密封件端面和轴;

3 起吊和吊放潜水泵时,严禁直接牵提泵的电缆;

4应巡视检查导架固定、运行噪声和振动情况。

3.2.7对泵房的集水池应每年至少清淤一次,应检修集水池液位计及其变送装置。

3.2.8 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人工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规定。

3.2.9应定时观察集水池的水位变化,集水池的水位宜设定在最高和最低水位范围内。

3.2.10泵房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3 沉砂池

3.3.1沉砂池应根据池组的投运与水量变化情况,调节进水闸门的开启度。

3.3.2沉砂池的排砂时间和排砂频率应根据沉砂池类别、污水中含砂量及含砂量变化情况设定,沉砂池底无明显积砂。

3.3.3曝气沉砂池的空气量宜根据进水量的变化进行调节。

3.3.4沉砂量应有记录统计,并定期对沉砂颗粒进行有机物含量分析。

3.3.5当采用机械除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砂机械应每日至少运行一次;操作人员应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2 应每日检查吸砂机的液压站油位,并应每月检查除砂机的限位装置;

3 吸砂机在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3.6对沉砂池排出的砂粒和清捞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3.7对沉砂池应定期进行清池,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3.3.8对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

3.3.9 旋流沉砂池搅拌器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搅拌器叶片的角度、转速、浸没深度。当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向该池进水。

3.3.10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及气提泵管、电磁阀,严禁出现失灵、饱和及堵塞的问题。

3.3.11沉砂池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3.12各类沉砂池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3.12中的规定确定。

3.3.13沉砂颗粒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30%。

3.3.14水平螺旋除砂机械宜在无板结状态下间歇自动运行,应每日检视驱动电机运行状态和控制面板的转速及电流数据。

3.3.15应定期检查砂水分离器螺旋、衬板的磨损情况及减速机的运行状态,必要时进行维修更换;具有洗砂功能的砂水分离器应调节其冲洗水量,检查布水装置、搅拌器、排砂螺杆、冲洗水电磁阀和放空阀等情况。

3.3.16 宜核查沉砂池排砂粒径分布情况。排砂粒径小于1mm的砂粒质量占比宜大于20%。

3.4 初沉池

3.4.1初沉池进水量的调节应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的变化进行,使各池配水均匀。

3.4.2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应定期观察,宜采用精确排泥控制系统,并根据污泥界面高度、排出污泥量及含水率等确定排泥的频率和时间。

3.4.3沉淀池堰口应保持出水均匀,并不得有污泥溢出。

3.4.4对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应经常检查,排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4.5共用配水井(槽、渠)和集泥井(槽、渠)的初沉池,且采用静压排泥的,应平均分配水量,并应按相应的排泥时间和频率排泥。

3.4.6刮泥机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4.7应经常检查刮泥机的电机、行走装置、浮渣刮板、刮泥板等易磨损件,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当采用非金属链条刮泥机时,应定期对链条的松紧度进行检查调整。

3.4.8根据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斜板(管)和池体进行冲刷,对斜板(管)及附属设备进行检修。

3.4.9初沉池宜每年排空1次,清理配水渠、管道和池体底部积泥并检修刮泥机及水下部件等。

3.4.10初沉池刮泥机长时间待修或停用时,应将池内污泥放空。

3.4.11初沉池除臭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4.12初沉池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4.12中的规定确定。

3.4.13 当进水浓度符合设计进水指标时,出水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SS)的去除率应分别大于25%、30%和40%。

3.4.14当初沉池出水BOD5/TN值小于3时,可适当提高初沉池表面负荷、缩短停留时间,并根据生物反应池脱氮效果可超越初沉池。

3.5初沉污泥泵房

3.5.1初沉污泥泵房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第3.2节和第3.8节的有关规定。

3.5.2污泥泵的运行台数和排泥时间应根据运行工况确定。

3.5.3在半地下式或地下式污泥泵房检查维修时,应保证工作间内良好的通风换气,并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有关规定。

3.6 生物反应池

3.6.1调节生物反应池各池进水量,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池组设置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使各池配水均匀;对于多点进水的生物反应池,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3.6.2 污泥负荷、泥龄或污泥浓度可通过剩余污泥排放量进行调整。

3.6.3 根据不同工艺的要求,应对溶解氧和氧化还原电位等参数进行控制。好氧池溶解氧浓度宜为(1~3)mg/L,缺氧池溶解氧浓度宜小于0.5mg/L,氧化还原电位值宜控制在(-150~-50)mV,厌氧池溶解氧浓度宜小于0.2mg/L,氧化还原电位值宜不高于-250mV,硝酸盐氮宜小于1.5 mg/L。

3.6.4生物反应池内的营养物质应保持平衡。

3.6.5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生物反应池配水量、pH、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污泥浓度(MLSS)、挥发性污泥浓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指数(SVI)、水温、回流比、回流污泥浓度等工艺控制指标,每天进行SV检测,观察活性污泥颜色、状态、气味及上清液透明度等,并进行生物镜检观测活性污泥的生物相,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3.6.6当发现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并应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

3.6.7当生物反应池水温较低时,应采取适当延长曝气时间、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

3.6.8根据出水水质的要求及不同运行工况的变化,应对不同工艺流程生物反应池的回流比进行调整与控制。

3.6.9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浮泥等异常现象时,应根据感观指标和理化指标进行分析,并应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3.6.10操作人员应经常排放曝气系统空气管路中的存水,并应及时关闭放水阀。

3.6.11对生物反应池曝气装置和水下推流(搅拌)器的运行和固定情况应经常观察,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修复。

3.6.12 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时,应合理调整和控制运行周期,并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对滗水器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对虹吸式滗水器还应进行漏气检查。

3.6.13对曝气生物滤池,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周期反冲洗并控制气、水反冲洗强度。

3.6.14对金属材质的空气管、挡墙、法兰接口或丝 ,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腐蚀或磨损,应及时处理。

3.6.15 较长时间不用的曝气器,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太阳曝晒。

3.6.16对生物反应池上的浮渣、附着物以及溢到走道上的泡沫和浮渣,应及时清除,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3.6.17采用除磷脱氮工艺时,应根据水质要求及工况变化及时调整溶解氧浓度、碳氮比及污泥回流比等。

3.6.18采用化学除磷工艺进行除磷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1节中的有关规定。

3.6.19生物反应池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按照表3.6.19的规定确定。

3.6.20 生物膜法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按照表3.6.20中的规定确定。

3.6.21采用外加碳源进行脱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3节中的有关规定。

3.7 二沉池

3.7.1调节各池进水量,应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变化,保证各池配水均匀。

3.7.2二沉池污泥排放量可根据生物反应池的水温、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污泥浓度、污泥回流比、泥龄及二沉池污泥界面高度确定。

3.7.3对出水堰口,应经常观察,保持出水均匀;堰板与池壁之间应密合、不漏水。

3.7.4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刮吸泥机以及排泥闸阀,应保证吸泥管、排泥管路畅通,并应保证各池均衡运行。

3.7.5对二沉池的配水渠、吸泥管、积泥槽,应定期清除槽内杂物并做好维护。

3.7.6池内污水宜每年排空1次,并进行池底清理以及刮吸泥机水下部件的检查、维护。

3.7.7当二沉池出水出现浮泥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7.8二沉池停运10d以上时,应将池内积泥排空,并对刮吸泥机采取防变形措施。非金属链条式刮泥机应定期旋转180°(1/2循环)。

3.7.9刮吸泥机在运行时,同时在桥架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允许的重量荷载。

3.7.10 二沉池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按表3.7.10中的规定确定。

3.7.11非金属链条刮泥机应定期检查链条松紧度、齿轮磨损等情况。

3.8 回流污泥泵房

3.8.1回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的进水量、污泥浓度及二沉池的运行情况调节,确定回流污泥泵开启数量和频率。

3.8.2对泵房集泥池内杂物应及时清捞。

3.8.3对回流泵的泵体、叶轮、叶片、电缆、油质、密封应定期检查,应按时巡视水泵控制柜保护器的运行状态。

3.8.4寒冷季节,启动泵时,应检查其泥池内是否结冰。

3.8.5各类回流污泥泵的运行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及第3.2节的有关规定。

3.9 剩余污泥泵房

3.9.1系统中的剩余污泥应及时排除。

3.9.2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第3.2节、3.5节、3.8节的有关规定。

3.10 供气系统

3.10.1 调节鼓风机的供气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的需氧量确定。

3.10.2当鼓风机及水(油)冷却系统因突然断电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3.10.3鼓风机叶轮严禁倒转,空气悬浮鼓风机严禁无背压启动。

3.10.4鼓风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正常运行时,出风管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值。停止运行后,应关闭进、出气闸阀或调节阀。长期停用的水冷却鼓风机,应将水冷却系统的存水放空。

3.10.5鼓风机在运行中,应定时巡查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风压、外界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并填写记录 表。当遇到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

3.10.6对鼓风机的进风廊道、空气过滤、油过滤装置及磁悬浮、空气悬浮鼓风机的进风过滤 ,应根据压差变化情况适时清洁;并应按设备运行要求进行检修或更换部件。

3.10.7对备用的鼓风机转子与电机的联轴器,应定期手动旋转1次,并更换原停置角度。

3.10.8对鼓风系统消声器消声材料及导叶的调节装置,应定期检查,当发生腐蚀、老化、脱落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10.9使用微孔曝气装置时,应进行空气过滤,并应对微孔曝气器、单孔膜曝气器进行定期清洗。

3.10.10对横轴表曝机两侧的轴承,应定期补充润滑剂,并应检查减速机的油位和减速机通气帽是否畅通。

3.10.11长期停止运行的横轴曝气机,必须切断电源,减速机加满润滑油,应定期调整水平轴的静置方位并固定。

3.10.12调整表面曝气设备的浸没深度和转速,应根据运行工况确定,并应保证最佳充氧能力和推流效果。

3.10.13正常运行的鼓风机严禁完全关闭出风阀,不得超负荷运行。

3.10.14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应严格按照开停机程序进行,每班应加强巡查,并应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3.10.15鼓风机运行中严禁触摸空气管路。维修空气管路时,应在散热降温后进行。

3.10.16调节出风管闸阀时,应避免发生湍振。

3.10.17按照运行维护周期,应在卸压的情况下对安全阀进行各项功能的检查。

3.10.18在机器间巡视或工作时,应与联轴器等运转部件保持安全距离。

3.10.19进入鼓风机房时,应佩戴安全防护耳罩等。

3.10.20应定期对磁悬浮、空气悬浮鼓风机控制柜的变频器、电抗器、滤波器、整流器及UPS电源等元器件进行检测,并保证完好。

3.11化学除磷

3.11.1选择合适的除磷化学药剂、投加量和药剂投加点,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可采用一点或多点投加方式。

3.11.2 化学药剂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 化学药剂投加后,应保证与污水充分混合,并应达到设计规定的反应时间和搅拌速度。

3.11.4根据进、出水总磷浓度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

3.11.5对干式投料仓及附属投料设备,应每班检查1次,保证药剂不在料仓内板结。

3.11.6对湿式投料罐及附属投料设备的密闭情况,应每班检查1次。

3.11.7药剂投加管道应保持通畅。

3.11.8对药剂投加系统的流量、液位、压力,应每2h巡视检查1次。

3.11.9采用水稀释的溶药系统,应每2h检查1次供水的压力和流量。

3.11.10更换不同类型药剂时,应清空药剂投加系统,避免化学反应。

3.12 消毒

3.12.1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盐酸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4 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3.12.2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量及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加药量;

2应定期清洗二氧化氯原料罐口闸阀中的过滤 ;

3开机前应检查防爆口是否堵塞,并应确保防爆口处于开启状态;

4开机前应检查水浴补水阀是否开启,并应确认水浴箱中的水量是否充足;

5停机时加药泵停止工作后,设备应再运行30min以后,方可关闭进水;

6停机时,应关闭加热器电源。

3.12.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量、药剂的实测浓度及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加药量;

2应每月清洗1次次氯酸钠发生器电极;

3应将药剂贮存在阴暗干燥处和通风良好的清洁室内;

4次氯酸钠溶液应避光存放,储存时间不宜超过7d。

3.12.4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周检查1次 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1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 警装置及防护用具。

3.12.5采用液氯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氯量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和pH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2 应每月检查并维护漏氯检测仪1次,每周对空气式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检查1次;

3漏氯吸收装置药液宜每6个月更换1次,并定期检测吸收液浓度;

4 加氯时应按加氯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停泵前应关闭出氯总闸阀;

5 加氯间的排风系统,在加氯机工作前应通风(5~10)min;

6 应制定液氯泄漏紧急处理预案和程序;

7加氯设施较长时间停置,应将氯瓶妥善处置;重新启用时,应按加氯间投产运行的检查和验收方案重新做好准备工作;

8开、关氯瓶闸阀时,应使用专用扳手,用力均匀,严禁锤击,同时应进行检漏;

9 氯瓶的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规定;

10 采用液氯消毒时,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表3.12.5中的规定确定。

3.12.6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3.12.7采用紫外线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论是否具备自动清洗机构,都必须根据污水水质和现场污水实际处理情况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洗;

2 应定期更换紫外灯、玻璃套管、玻璃套管清洗圈及光强传感器;

3应定期清除溢流堰前的渠内淤泥;

4应满足溢流堰前有效水位,保证紫外灯管的淹没深度;

5在紫外线消毒工艺系统上工作或参观的人员必须做好防护;非工作人员严禁在消毒工作区内停留;

6 设备灯源模块和控制柜必须严格接地,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7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8应定期检测污水的透射率,其透射率应大于30 %。

3.12.8 采用臭氧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 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露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

3.12.9 采用臭氧消毒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2.8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氧发生器的开启和关闭应滞后于臭氧系统的其他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系统的启动和停机顺序进行操作;

2应根据温度、湿度的高低,增减空气压缩机的排污次数;

3空气压缩机必须设有安全阀,应保证其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当系统中的压力超过设定压力时,应检查超压原因并排除故障;

4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温度调节冷却水量,循环冷却水进水温度宜控制在(20~32)℃,出水温度不应超过38℃;

5干燥机的运行在满足用气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再生气消耗量;

6冬季或臭氧发生器长时间不工作,应将设备系统内的水排净;

7采用尾气破坏器进行尾气处理时,应检查催化剂使用效果,及时更换催化剂;

8应每月对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预冷机、臭氧发生器等进行维护保养;

9每年应至少对臭氧接触及尾气吸收设施进行清刷1次,油漆铁件1次;

10不同种类的臭氧发生器,其臭氧产量与电耗的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每千克臭氧的电耗参数可按表3.12.9中的规定确定;

11臭氧系统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投加量一般为(5~8 )mg/L;

12应定期检查液氧储罐压力、蒸发器结冰情况,液氧储存区域内严禁动火操作。

3.13 碳源投加

3.13.1应优先利用进水碳源,坚持先内碳源后外碳源的原则。

3.13.2根据水质、水量、工艺设计及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碳源,确定投加点位,可采用一点或多点投加方式。

3.13.3根据水质、水量及工艺运行情况确定投加量。并根据生物反应池投加段或反硝化滤池前后的硝态氮值以及出水总氮情况,及时调整投加量,宜采用变频自动投加。

3.13.4应及时养护维修搅拌器、推进器等混合设备,保证碳源与生物反应池混合液充分混合。

3.13.5碳源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13.6采用变频泵自动投加碳源时,应定时巡视投配系统的投加泵、管道、过滤器、阀门、计量与控制仪表等。

3.13.7应定期清理和维护溶解池、投配池和管道过滤器等,避免堵塞、结晶。

3.14 磁混凝沉淀池

3.14.1混凝和助凝剂种类选择和投加量,按照本标准3.11节化学除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4.2 磁粉的选择应根据进水水质、设备性能等参数,充分考量含铁量、粒径和纯净度。

3.14.3 应及时调整控制搅拌转速使磁粉悬浮、矾花持续增大。

3.14.4应合理控制剩余污泥排放量,充分回收并返回磁粉。

3.14.5 磁粉浓度宜控制在(5000~10000)mg/L,当沉淀池出水浑浊或矾花颜色变浅时应及时检查磁粉浓度。

3.14.6系统的磁粉补充量应控制在(2~4)mg/L,当磁粉损耗量大于总量的0.5%时,应及时排查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3.14.7 应按时巡视检查系统进水水质、混合反应区搅拌器转速、沉淀区分离情况、磁粉投加及分离设备状态、出水堰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14.8 系统停止运行时,应先停进水和加药,其它设备应继续运行,直到磁鼓表面无磁粉后再停机。

3.15 高效沉淀池

3.15.1混凝和助凝剂种类选择、投加量和混合反应工艺参数,按照本标准3.11节化学除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5.2 应控制处理系列之间的配水水量平稳均衡。

3.15.3 应根据沉淀池的泥位和污泥浓度合理控制污泥排放量。

3.15.4 药剂储存和运行巡视应按照本标准第3.11节化学除磷的相关要求执行。

3.15.5 斜管、斜板沉淀池排空后进水时,应降低上升流速防止斜管、斜板浮起。

3.15.6 夏季藻类繁殖旺盛时,宜采取避光措施减少藻类滋生,当藻类较多时应采用投氯或其它有效除藻措施。

3.15.7 应定期对斜管、斜板表面及内部沉积的絮体泥渣进行冲洗。

3.15.8 机械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3.15.9 沉淀池应每年放空检修1次。

3.16 气浮池

3.16.1 设备运行巡视和溶气罐压力等参数,按照本标准5.2.2条气浮浓缩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6.2 应根据进水水质、水温情况调整溶气水回流比、气浮区停留时间、溶气罐液位等参数,调整范围可按表3.16.2中的规定确定:

3.16.3 应根据进、出水悬浮物的指标调整加药量。

3.16.4 应调整刮渣机的运转速度及时清除浮渣,并定期排除气浮池底部污泥。

3.16.5 溶气罐应定期放空并清洗罐体和内部填料。

3.16.6 应按时巡视检查溶气释放器运行状态、气浮区效果、空压机压力、回流泵流量、溶气罐液位、刮渣效果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16.7 气浮设备停机后,溶气装置应继续运行10min后关闭。

3.16.8机械及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有关规定。

3.17 深床滤池

3.17.1 应根据滤池池组的设计和运行方式调整滤池进水量,使各滤池配水均匀。

3.17.2滤池启动前应检查配套的风机、水泵、阀门、管道、自控系统、滤池液位、反冲洗废液池液位、反冲洗水源供应等是否正常。

3.17.3 新装滤料或补充滤料的滤池,应进行清洗处理后方可运行。

3.17.4进水堰与滤池水位的液位差宜在0.2m以内。

3.17.5 应根据进出水水质、滤池液位和运行时间综合确定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及冲洗强度应根据滤池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滤池冲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冲洗前应检查排水管道、气洗管道、水洗管道是否畅通,控制阀门是否能正常启闭;冲洗时重点监控滤池液位、水流方向是否符合运行要求,确保冲洗运行正常;

2 进行气水冲洗时,清洗气压应恒定不得超压,加强排气步序并监控冲洗水流量;

3 应加强反冲洗废水池的管理,确保排泥泵、搅拌器的正常运行和反冲洗废水池的有效液位。

3.17.6启用反硝化功能需考虑挂膜时间和水温条件。应根据进、出水硝态氮数值确定碳源投加量和运行程序,保证滤池进水中的营养物质满足反硝化的运行需要。

3.17.7应根据滤池出水TN、CODCr和SS的监测结果,合理调整碳源投加量。

3.17.8应根据滤池进水水质、出水浊度及滤池液位,调节控制反冲洗频次。

3.17.9每半年检查1次过滤介质的损耗或损坏情况,及时补充或更换。

3.17.10定期清理滤池表面排水槽、滤板及钢件等部位的浮渣、藻类及微生物,保持清洁。

3.17.11 应定期检查维护滤池阀门、自动控制系统。

3.17.12应定期对滤池滤板以下出水廊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范。

3.17.13 北方地区冬季应做好气动控制管道的防冻保温措施,避免发生冰堵。

3.17.14深床滤池长期停用时,应保持满水浸没状态,宜间隔30d反洗1次,防止滤料板结。

3.17.15深床滤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17.15中的规定确定;

3.18 活性砂滤池

3.18.1 活性砂滤池的运行应按照本标准3.17节和4.1.2条中的进出水要求、巡视检查内容和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相关规定执行。

3.18.2应定期检查进出水水量、进水口浊度指标、滤砂下沉速度、洗砂废水产生量等工艺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适时调整进水闸门,确保滤池的均匀配水、出水。

3.18.3启用反硝化功能应控制池内溶解氧在0.5mg/L以下,并调整提砂泵的气压和气量。应根据进水水量、进出水TN和NO3-N指标调整碳源投加量。

3.18.4 定期检查空压机压力、管道及储罐积水、油水分离器、气动控制箱压力、减压阀压力、提砂泵工作情况等参数,气动控制箱压力应大于500KPa,减压阀后宜控制在(250~400)KPa。

3.18.5 运行过程中砂层锥形顶端距离洗砂器的下边缘应控制在100mm以下,若可见水平板应及时补充滤砂。

3.18.6 宜每年进行1次倒砂清空工作。

3.18.7当滤池停运(2~7)d时,使用清水清洗滤砂。

3.18.8 活性砂滤池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照表3.18.8中的规定确定。

3.19 臭氧氧化及臭氧催化氧化

3.19.1 臭氧发生设备的运行操作及安全应按照本标准3.12.8条、3.12.9条臭氧消毒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19.2 当本工艺段进水CODCr指标达到出水标准90%时,启用臭氧氧化或催化氧化装置。

3.19.3 采用催化氧化时,臭氧投加量与进水CODCr指标比例不宜超过1.5:1,如超过应检查臭氧催化反应器的工作状态。

3.20 人工湿地

3.20.1 应根据进出水水质控制湿地预处理、水量、水位及水位差、溶解氧等参数;当进水水质出现波动,必要时应停止系统运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20.2 当出现暴雨、洪水等进水超负荷情况时,应调整旁路水量,避免湿地长时间淹没。

3.20.3 北方地区的湿地床体应采用植物收割物、地膜或冰雪进行覆盖保温,浅中层温度稳定控制在(7~12)℃,深层温度控制在(11~13)℃。

3.20.4 可采用分块间歇进水和降低湿地运行水位的方式控制堵塞,夏季低水位时间为(5~7)d,冬季为(10~15)d。

3.20.5湿地发生堵塞雍水时,可翻松湿地表面(100~150)mm填料并清除表面板结填料的方式进行维护。

3.20.6应控制湿地周边蚊蝇并及时消杀,宜采用引入捕食动物、及时收割倒伏植物等生态方法,并在蚊蝇产卵季节控制水深。

3.20.7应控制湿地水域的蓝藻、水棉和福寿螺繁殖,应优先采用净水稀释、人工打捞、投放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方式。

3.20.8应预防和及时处理水生植物的病虫害,及时清除恶性杂草和补植死亡缺株。

3.20.9适时修剪和收割(如秋末初冬)湿地植物,保证人工湿地的良性循环。

3.20.10应根据堵塞情况更换补水管周边填料,水平潜流湿地更换周期约为(3~5)年,垂直潜流湿地更换周期约为(10~12)年,更换时宜采用人工或满载小于1000千克的机械进行。

3.20.11设施内部开挖或检查操作应严格执行密闭空间作业制度,构筑物敞口处应配备救生圈。

3.20.12秋季人工湿地收割植物应妥善处置,以免引起火灾。

3.20.13 防止湿地管理范围内乱垦滥挖、乱砍滥伐、偷猎滥捕、随意排污及非法放生等破坏湿地行为发生。

3.20.14 湿地初次运行应清理构筑物、管道阀门,控制水位确保植物成活率,适当投入微生物助剂尽快建立微生物系统。

3.20.15应每月检查管道、阀门、水泵、风机、电机等设备;应每季度检查盖板、护栏、爬梯、支架等金属构件,并进行防腐和油漆;检查阀门井、集水井、池体等构筑物,并按照本标准3.2节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20.16 格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3.1节中的相关规定。

3.20.17 在线仪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标准8.2节中的相关规定。

3.20.18严格执行进水处理、出水检测制度和标准,保证出水水质。

3.20.19每日检测并记录湿地水体情况包括表观、水质和水位变化。

3.20.20每日观察并记录湿地生境情况,包括植被、物候变化、鸟类种类、种群数量及栖息活动情况和栖息环境。

3.20.21每日检测人工湿地进、出水的pH、温度、DO、NH3-N、NO3-N、TN和TP等水质指标。

4 深度处理

4.1 传统工艺

4.1.1 混合反应池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停留时间等;

2采用机械搅拌的混合反应池,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设定搅拌梯度;

3药液与水的接触混合应快速、均匀;

4应定期排除混合反应池、配水池内的积泥;

5混合反应设施、设备应每年检修1次,并应做好防腐处理,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4.1.2滤池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进行反冲洗;

2冲洗前应检查排水槽、排水管道是否畅通;

3进行气水冲洗时,气压必须恒定,严禁超压;

4水力冲洗强度应为(8~17)[L/(m2·s)],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应在(40~50)%;

5进水浊度宜控制在10NTU以下,滤后水浊度不得大于5 NTU;

6应定期对滤层做抽样检查,含泥量大于3%时应进行滤料清洗或更换;

7 新装滤料的滤池,应进行清洗处理后方可运行;

8长期停用的滤池,应使池中水位保持在排水槽之上;

9浅层高效滤池反冲洗后排空时间超过4.5min,应进行化学清洗;

10采用滤布滤池或纤维转盘时应做好防冻措施,采用纤维束滤池,应定期检查滤料密度调节装置连接部位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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