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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并召开视频动员会议,部署启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本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是防范化解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计划用9~10月两个月时间,通过企业自查、市级交叉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核查四个层面推进,实现对全国7000余家危化品企业、2.3万余个重大危险源全覆盖,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将充分发挥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消地”协作合力,按照“线下检查、线上建档、综合评价”的总体要求展开。提升检查督导规范化水平,编制工作指南,规范组织形式、检查程序、重点内容;突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区分油气储存企业和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两类对象,分别制定检查细则,采取评分方式精细化评估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督办整治。提升问题隐患管理智能化水平,要求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数据全部录入全国危化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重大危险源建立信息化台账,实行线上录入、线上督办、自动统计、定期通 。提升检查质效,设计综合评价体系,对各地区检查督导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持续督促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压实责任,完善构建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的常态化机制。
其间,应急管理部将组织若干督导组,抽调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力量,开展省际循环督导核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强化新闻宣传,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隐患清单 |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共性问题汇总
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导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危化品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关注的重中之重,随着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各类共性的安全问题也暴露出来了,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并自查整改。
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安委会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全覆盖,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部门与企业实际部门设置不完全相符。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未明确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未明确带班人员考核部门及考核频次等内容;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制度,无相关人员签字。
(4)未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部分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规定。
2、部分企业制度制定缺失较多,现有管理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法律法规识别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现行制度制定有缺陷,制度有缺陷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车间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等。
(3)抽查《劳动护品管理细则》,劳动防护用品未制订配备标准,无采购、保管等相应的内容。
(4)抽查《应急预案管理细则》部分内容缺失(如预案的修订,评估内容等)。
3、部分企业变更管理工作开展水平较低,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变更风险不可控。主要体现在:
(1)变更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不知道变更管理,不理解变更管理。
(2)变更管理档案不完善,工艺变更中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艺变更中缺少验收程序。
(3)未将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制度,无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等内容。
(4)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培训资料。
4、部分企业承包商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管理缺失。主要体现在:
(1)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中没有将承包商在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的内容。
(2)未对承包商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健康证明等进行审查。
(3)未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4)未保存承包商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现场安全交底记录,未保存承运商人员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未提供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企业建立的承租承包单位人员档案、培训档案、作业票证的相关资料。
(6)未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未将消防维保单位等承包商纳入承包商管理。
5、事故/事件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未将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纳入事故/事件进行管理。
6、部分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和范围不全面。主要体现在:
(1)培训需求调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未将全员纳入,未包含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3)安全培训内容记录过于简单,如对培训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内容,无关于操作规程的记录。
(4)安全培训记录未明确学时。
(5)针对特殊作业的安全培训,试卷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强。
7、部分企业特种作业取证不全或学历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证明。
(2)部分企业涉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
(3)部分企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工、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8、部分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开停车前,企业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未编制安全措施。
(2)未见开停车步骤确认表;未见相关冲洗、吹扫、气密试验记录。
(3)开车前企业未对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4)无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条件确认资料。
9、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制度》未按照省政府311号令修订,制度中的列支范围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但制度中有“重大危险源评价整改”支出的内容。
(2)2019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未按照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以2018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3)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10、部分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建立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不完善。
(3)仓库储存的物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存放。
(4)原料库存放的原料未标识原料名称、数量,且与墙的间距不符合要求。
(5)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未设置温湿度计。
(6)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中的法规信息未及时更新,危化品入库未粘贴危化品安全标签,专用仓库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混乱放置,占用消防通道,阻挡消防栓。
二、工艺安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工艺运行管理不规范,联锁投用与摘除存在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
(1)部分企业控制室内所有控制指标未标注仪表位号,易造成操作人员误操作。
(2)DCS控制界面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设置,部分参数 警的低低、低、高、高高限值设置不全或设置的 警、联锁值不正确。
(3)DCS控制系统远传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
(4)DCS控制系统 警以及联锁切断违规拆除。
(5)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部分企业工艺 警分析和处置不及时。主要体现在:
(1)未对工艺 警进行记录,对 警原因不进行分析。
(2) 警台账中无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记录。
3、部分企业装卸车工艺操作规程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
(1)装卸车操作规程普遍缺少对司机、车钥匙、轮档、车辆静置时间等管理要求。
(2)对上部装车初流速缺少控制措施;对现场监护人员无明确要求。
(3)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5)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4、部分企业工艺技术管理水平低下,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制定的工艺安全信息 件不完善,操作规程的内容不全面,操作规程中缺少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紧急停车的安全要求、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 警值及联锁值)等内容。
(2)设备位号及控制参数设定值与操作规程中描述不一致。
(3)在作业现场未存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本,未设置工艺卡片。
三、设备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主要体现在:
(1)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摄像头、制冷机等设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
(2)部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满足要求,如加氢工艺电机防爆等级为BT4等级,不满足防爆等级要求。
2、部分企业设备综合管理有缺失。主要体现在:
(1)对设备管理认识不足,缺乏统一协调要求。
(2)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设备进行预防性检维修的概念。
(3)缺少设备检修计划和方案,缺少对机泵的维护保养要求。
(4)企业的现场设备管理水平不高,管道缺少介质流向、标识。
3、部分企业对平台、护栏、斜梯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护栏平台腐蚀严重或未按照GB4053-2009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
4、部分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不全面,台账、记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未建立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润滑管理制度》、《巡检管理制度》、《防腐保温管理制度》、《泄漏点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防腐蚀管理制度》等制度。
(2)未建立易发生泄漏部位的泄漏检测台账、记录。
5、部分企业重点设备设施防腐管理、防泄漏管理不到位,现场设备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存在易腐蚀的储罐未制定全面检查周期计划。
(2)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设置单阀,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3)腐蚀性机泵、储罐周边地面未防腐,涉及腐蚀性物料管线阀门未设置防喷溅罩等措施。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未采用密闭采样器,其残液未采用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防火堤有裂缝等。
(5)泵、阀门填料有泄漏。
6、部分企业安全阀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阀的根部阀无铅封或铅封损坏;溶剂罐区储罐安全阀前截止阀未设锁定措施、未设置“禁止关闭”标志。
(2)环氧乙烷计量罐、反应釜安全阀底部未设置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未充氮。
(3)安全阀放空管高度不满足要求。
7、部分企业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存在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或防护面积不足。
(2)机组润滑未执行“五定”、“三级润滑”管理。
四、电气管理方面
1、企业电工特种作业取证不全,缺少高压电工作业或防爆电气作业。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涉及高压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
2、电气设备接地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电机外壳接地不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的规定。
(2)非金属储罐、循环水冷却塔未设置防雷接地,不符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09)的规定。
(3)涉及可燃介质的管道法兰跨接不全,车间内部分接地线脱落。
五、仪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仪表相关记录不健全。主要体现在:
(1)企业无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
(2)储罐液位高、低限 警的逻辑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
(3)未建立回路投用前测试相关记录。
(4)仪表 警和响应处置记录表中 警类别和处置情况填写不具体,如2019年11月610车间多次出现1期HT氮封压力低限 警,处理方式为加强巡检,未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2、部分企业电气仪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自动化仪表管理制度无DCS变更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未提供安全仪表系统评估 告。
(3)虽然建立了仪表巡检记录,但巡检频次不足。
(4)未提供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检修记录表单。
(5)虽然设置了DCS控制系统,但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未设置联锁标志警示牌。
(6)自控联锁未设置权限,随意摘除,未办理相应联锁摘除作业票。
(7)重大危险源罐区DCS系统未设置 警值及连锁;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8)现场控制器系统中设置的高低液位 警、高高低低液位联锁进出料切断阀与储罐PID不符。
3、部分企业设置了安全仪表系统,但未提供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分级记录,未提供SIL等级验证 告。
4、部分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警器现场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未对现场 警器进行有效固定。
(2) 警器 警灯锈蚀严重、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 警仪线路故障,信号未连接至气体 警仪控制器。
(4)进入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内的人员未佩戴便携式检测仪。
5、部分企业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及检验标志或压力表量程选型不当。主要体现在:
(1)蒸汽缓冲罐、仪表气缓冲罐等未设置压力表上下限标识及检验标志。
(2)压力表所标上限低于实际操作压力。
六、消防应急方面
1、部分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企业仅提供了公司级的应急指挥系统,未提供成立车间级指挥系统相关材料,缺少车间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应急指挥系统缺失。
(2)企业仅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制定现场处置卡。
(3)企业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无《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建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但该制度侧重储备管理,无检查、维护管理相关内容。
2、部分企业应急器材配备不足。主要体现在:
部分岗位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或应急器材数量不足,缺少防爆手电、对讲机、便携式气体 警仪等应急救援器材。
3、部分企业应急器材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应急救援器材现场摆放混乱。
(2)应急器材维护保养不全,缺少部分应急器材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如空气呼吸器应检查气瓶压力。
(3)现场抽查部分操作人员穿戴空气呼吸器,部分职工不能现场熟练进行穿戴,佩戴空气呼吸器未检查面罩气密性,未检查气瓶余压 警。
4、部分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消防管理制度浮于表面,执行不到位。
(1)消防器材摆放不规范、不科学,影响应急状态下正常使用。
(2)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缺失。
(3)消防栓未编号,未采取防冻措施,未就近配置消防水带、扳手。
(4)灭火器、泡沫液未建立更换记录。
(5)冷却水系统未定期检查、喷嘴未建立除锈排渣记录。
(6)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7)消防 警室未建立 警处置记录。
(8)未提供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每年定期检查和试用记录。
七、总图方面
1、部分企业存在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的问题,如某企业8-DM工艺原设计位于生产车间2,现位于生产车间1(SR02车间)内,位置发生变化;机修车间现为办公楼,功能发生变化;堆场内建设有氯气库,与原设计专篇总图不一致;总图发生较大变化。
2、部分企业仓库之间间距不足,未按照总图设置防火墙。
3、部分企业存在车间与办公楼之间、储罐与防火堤之间、储罐专用泵与储罐间距以及车间与围墙之间间距不足的问题。
八、特殊作业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危害识别不全、未办理作业票。如某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编号:20190709002)涉及的其它作业用电作业票,未填写票号,位号辨识不全,缺少火灾、灼烫、电焊烟尘等;临时用电作业票中危害辨识不全面,缺少火灾、灼烫的内容。
2、部分企业作业票证时间不符,逻辑混乱,动火作业票审批时间晚于动火时间。
3、部分企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
4、部分企业的动火作业票填写不规范,抽查的动火作业票时间内作业中断超过60分钟,未重新分析;动火作业票缺少安全部门和动火作业监督人签字。
5、部分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标准的规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票证中未按规定每2小时进行一次气体分析。抽查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氧含量检测频率不足,作业时间为8:30-17:30,只在8:30一次,13:30一次。
6、部分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甚至缺乏作业现场监护。
7、部分企业对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不到位,甚至缺少风险辨识分析,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行动重点查这16项内容
01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02
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03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04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 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05
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06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 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07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08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0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11
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12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13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14
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15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16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思维导图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2020.4更新)
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要点解析
2019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因生产项目所涉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发生了多起化工企业的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时成为社会民众及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的对象。因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定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和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监管要求,才能更好地为客户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降低项目风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认定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即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核心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涉及目录产品的,均应遵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否则不但企业自身存在处罚和整改风险,同时不当管理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的后果和影响。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除了关注历史沿革、资产权属等一般调查问题外,还应重点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笔者以下将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介绍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其是否履行了相应审批/备案流程,获得相关特许生产、经营资质等。
一、安全生产方面的核查要点
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主要关注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具体核查要点如下:项目建设阶段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项目生产阶段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已办理完成所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资质证书,同时还需关注企业有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 告。特别提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中间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皆需履行安全监管审批/备案手续。
目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监管规定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于2015年7月1日修订)已取消危化品项目的试生产和验收批复,删除了安全条件论证 告等相关内容。因此,律师核查时,涉及历史项目的,需要关注相关项目的具体建设和完工时间,依据当时适用的法规内容进行准确核查。以下就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内容进行逐一介绍。
1、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告。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告在内的 件、资料。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1)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告。安全评价 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 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2)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内的 件、资料。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1)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 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2)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试生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1)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2)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 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并形成书面 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安全生产相关经营资质
律师核查过程中,除关注项目立项、建设等合规性外,也需注意核查在建设完成后,企业是否基于建设项目所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对应经营资质,避免遗漏核查要点,同时帮助企业发现潜在的违规经营风险。结合笔者核查实践,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后,在经营中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两项重要经营资质。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 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除上述两项经营资质外,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废物处理亦有专门的管理和资质要求,律师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
二、环境保护方面的核查要点
除安全生产外,近年监管机构对各类生产项目的环保核查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检查标准也不断趋严,因此律师在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核查的过程中,也需要贯穿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核查环保事项的落实情况。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取得环评影响评价批复和环评验收。投产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1、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
(1)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件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律师核查时,可依据实际项目情况具体判断其需满足的具体评价要求,并结合项目当地监管部门的办事要求进行核查。
(2)法律责任
2、试生产
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及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
2016年4月8日,原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删除了关于试生产的相关规定。
因此,与安全生产的核查类似,律师核查项目时,需要依据项目实际建设时间,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取得环保试生产的审批 件,以便准确评估项目法律风险。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相关规定
与环保试生产的规定对应,建设项目竣工的环保验收要求也在逐渐变化。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结束了环保验收审批制度,开启环保验收 告公示制度。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告。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 告。第七条规定,验收监测(调查) 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 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九条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 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 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2)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环境保护相关经营资质
如前所述,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营资质主要涉及排污许可证。
(1)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2017年07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按照行业类别规定了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同时规定,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本处笔者特别提示,鉴于不同生产项目可能涉及的污染物、废弃物种类不同,律师在核查过程中,还需关注企业所获相关排污许可内容及相关指标是否能够覆盖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2)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消防管理方面的核查要点
除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核查事项外,建设项目的消防管理也是律师核查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而今年以来消防相关监管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进行项目核查时,需关注新的规定变化情况。
2019年0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了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同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部署,增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
1、《消防法》2019年修订前主要监管要求
(1)相关规定
(2)法律责任
2、《消防法》2019年修订后主要监管要求
2019年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对于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求在验收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 件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的界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属于特殊建设项目,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并申请消防验收。
(1)相关规定
《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 件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 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法律责任
《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小结
转自:EHS之家
End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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