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排放恶臭气体被处罚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厂界南侧臭气浓度为48(无量纲),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废气,超标因子1个,超标1.4倍,违法行为发生时环境敏感度为一般,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其处以罚款。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前,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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