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实施!全市餐饮场所须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

据介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提升湘潭市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市城管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有关安装事项进行部署。

根据要求,此次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范围,涉及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及安装企业自行整改。违反规定者,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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