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事

一、 警装置器具选择

(一)按照《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 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等相关技术规定,对面积小于80㎡的商业用气场所和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选择安装独立燃气 警控制系统(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等单位设置燃气 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安装集中燃气 警控制系统(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

(二)可燃气体 警装置需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明 件,用户应与生产厂家或者安装企业签订安装维护合同。

二、 警装置安装要求

(一)可燃气体 警装置应由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0.1MPa及以上压力管道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二)用户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必须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方可实施,安装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同时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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