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介质,气瓶充装介质怎么分
气瓶安全监管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2015年8月25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管,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在正常环境温度(-40 ~ 60),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兆帕(表压),压力与体积之积大于或等于1.0兆帕升的气瓶(不包括只在灭火时承压,储存时不承压的灭火气瓶)。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设备、核设施、航天飞行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气瓶的安全使用(1)防止气瓶被加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暴露在烈日下,不靠近火源和高温区域,且不低于10m;远离明火;不要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和明火烘烤,禁止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钢瓶。2)直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倾倒;开启阀门时,缓慢开启,防止附件快速上升产生高温;对于可燃气体钢瓶,不能用钢制工具敲打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阀门和附件不得沾有油脂。手或手套沾上油脂后,不要操作氧气瓶。3)使用结束时,气瓶内应有足够的气体,主要用于防止与其他气体或杂质混合而发生事故。当气瓶用于可能发生回流(回流)的场合时,必须有防止回流的装置,如止回阀、止回阀和缓冲罐。
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残油残气,应当由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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