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除了涉及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以外,还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同时状告销售缺陷产品的经营部要求赔偿损失。
2017年底,余某浩及余某恒在亲戚余某某家里吃饭时,使用的九鼎便携炉丁烷可燃气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发生爆炸,致使余某浩头面部、颈部、双手均被烧伤,余某恒的头面部、双手均被烧伤,事故后,余某浩及余某恒受伤治疗花去数千元医药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气罐瓶体未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爆炸瓶体同一版其他瓶底标注有“2016/9/28”字样。
该院经审理认为,发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气体作为使用危险系数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其产品外包装应对使用者做详尽说明,以显著字体标注注意事项、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案涉气体瓶包装粗陋,且仅在瓶底标注一日期,并没有说明是生产日期还是使用截止日期,使消费者无法判断使用期限,具有明显瑕疵。该经营部系导致原告受伤的瑕疵产品的销售者,其出售的产品发生爆炸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已构成侵权,应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销售缺陷产品的经营部赔偿原告余某浩各项损失9246元,赔偿原告余某恒4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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