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区的划分
1)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 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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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
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气体灭火系统中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的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面积不宜大于0.5m。
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一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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