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专用的气瓶却混用 青岛亨利气体被罚2万

去年,质监局对亨利气体气瓶充装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该司工人正在充装N2气瓶和O2气瓶,其中1只已经充装完毕的O2气瓶,瓶体总体颜色为蓝色,瓶肩部的钢印却标记有“CO2”,并且在现场,质监局未发现N2气瓶和O2气瓶的充装记录。

质监局在检查现场向该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而经进一步调查质监局了解到,2018年8月23日,该司工人在充装前后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记录,造成向一只CO2钢瓶内充装了O2。

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3款“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的规定,亨利气体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针对亨利气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青岛市质监局对该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亨利气体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登记住所为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石河村,经营范围包括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以上限于气体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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