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划定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对在划定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woGOCFoo00frPc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 或者谎 、瞒 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责任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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