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装置、驱动装置使用年限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 :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贮存装置、驱动装置的钢瓶分焊接钢瓶和无缝钢瓶,其具体使用年限参考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第3.8章节。
其中焊接钢瓶是20年,无缝钢瓶30年。
注意钢瓶的使用年限是从钢瓶在出厂年月开始算,并不是灭火设备的出厂日期。
钢瓶的出厂年月可以在钢瓶的钢印中查看(制造日期项)。
管道的使用年限
管道规范没有明确具体使用年限,按规范要求试验合格即可继续使用。
管道的检测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条 执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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