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通告

全市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社会大局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安装对象:全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装技术要求:符合《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 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017)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 警装置和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五、安装时间:2022年8月30日前,全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用户可完成可燃气体 警装置安装。

对于未在期限内完成安装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燃气企业将对未及时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停止供气。

以上公告事宜,请广大餐饮经营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及时与属地燃气经营企业或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门店联系,限期安装完毕可燃气体 警装置,以此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水平,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张掖市商务局

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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