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分析,以及丙酮、异丙醇、溴乙烷、二氯甲烷、2-丁酮、乙酸乙酯、正己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四氯化碳、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基异丁酮、甲苯、乙酸异丁酯、乙酸正丁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环己酮、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邻二氯苯 3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本标准规定的30种VOCs物质分类列表
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异丙苯
酮类:丙酮、丁酮、环己酮、甲基异丁酮
酯类:乙酸乙酯、乙酸正丁酯、乙酸异丁酯
醇类:异丙醇
烷烃:正己烷
卤代烃:溴乙烷、三氯乙烯、二氯甲烷、氯苯、邻二氯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四氯乙烯、1,2- 二氯丙烷
使用气袋法或仪器直接进样法采样,定量环进样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3 mg/m3~7 mg/m3,测定下限为 12 mg/m3~ 28 mg/m3。使用气袋法采样,吸附管富集样品时,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mg/m3~0.4 mg/m3,测定下限为 0.8 mg/m3~1.6 mg/m3。详见下表。
该方法涉及到的仪器和设备主要包括:
气袋法采样系统、仪器直接进样法采样系统、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毛细管色谱柱、吸附管、定量环、气体稀释装置、样品保温箱、样品加热箱、校准流量计、微量进样器和注射器。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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