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两男子运输60罐氧气和7罐丙烷2人被判刑

(通讯员:赵飞)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物质,同时氧气在医疗、工业等领域具有诊疗和切割等不可替代的作用,于是运输售卖氧气、氮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应运而生,但这些危险化学品不是随便可以拉运的,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危险驾驶案件,正是无证无审批的条件下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涉案的王某和李某2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获刑。

案情:2019年06月22日20时30分,王某驾驶陕JQ0519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李某一起载着60罐氧气和7罐丙烷,由延安市北高速路口向宜川县集义镇寿峰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宜韩路7KM处时,被宜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王某和李某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应从业资格,运输车辆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也无危险品运输标识,李某作为陕JQ0519号货车的管理人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运输前也未向运输终点和起点的政府部门上 规划路线。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和李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该2人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的刑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要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和押运资质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要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驾驶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情况下,要向运输终点和起点的政府部门上 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年版》中易燃气体21011丙烷1978和不燃气体22002氧、液氧1073属于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地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运输氧气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要按照化学元素属性,按照专业的装载和运输要求进行。比如:运输车辆要用具有预警 警设备的箱体;在装载中氧气和丙烷要分装而不能混装;在装载运输中要保证氧气罐或者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要保持“立”装,而不能“躺”装。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取得了关从业资格,并且办理了运输特殊化学物质的运输资质的基础上才可以从事这一行业工作。驾驶员朋友切不可图一时眼前利益,以侥幸心理认为发生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较小,从而忽视个人安危和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去冒险拉运,安全无小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对发现违法拉运化学品行为积极举 ,共同构筑安全的营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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