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使用寿命和定期检验周期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方 站】
注1:
(1) 按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的钢瓶,自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年后强制 废。
(2) 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规定制造的钢瓶,自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强制 废。
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处理
气瓶使用寿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一般应当 废。出租车上安装的压缩天然气钢瓶使用寿命达到8年的,予以 废;汽车气瓶应当与出租车一并 废。焊接绝缘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缘气瓶),保温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无法修复的, 废。对于设计使用寿命不明确的气瓶,应以上表规定的设计使用寿命作为 废气瓶的依据。
对于设计使用寿命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经安全评估后,允许延长使用寿命。使用寿命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 废淘汰。
预先检验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 严重腐蚀、损坏或怀疑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卷绕筒的卷绕层严重损坏;
(3)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
(4) 发生可能影响汽车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重新投入使用的;
(5) 其他按照气瓶检验标准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人员(或灌装人员)认为需要提前检验的情况。
气瓶检验的前处理
气瓶定期检验前,应对气瓶内的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置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气瓶内含有有毒可燃气体的残余气体,应当进行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 确认气瓶内压力降至零后,可拆除气瓶阀;
(3) 必须更换装有可燃气体的气瓶;装有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化气体的气瓶,应采用蒸汽吹扫或其他不会损坏气瓶材料、降低气瓶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以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验项目及要求:
(1)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逐个进行。对检验中发现的焊接、修理、修补、拆卸、翻新的气瓶、气瓶阀门,应当予以 废;
(3)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合格的气瓶和气瓶阀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用于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 废。不能安全用于下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阀门应予以更换。
检验记录和 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合格或者 废的气瓶,应当及时出具气瓶检验 告。检验记录和 告应真实、准确。
消除功能处理的使用
地方地质监督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消除 废气瓶的使用功能。应采用压平或拆卸瓶体等不可修复的方法消除使用功能,不得钻孔或损坏瓶口螺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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