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课堂|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定罪量刑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情节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7日,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2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后济南中院2015年1月30日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市中区检察院撤回对其中6人的起诉,并变更对其余15名被告人的起诉。2016年12月1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其中获刑10年以上的4人,随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济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此后案件历经5次延期,共延长审限13个月,2018年4月9日,济南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裁判理由】

济南中院终审认为,《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査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除王某持有的2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2.6 J/cm2、64.1J/cm2,不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外,其他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超过1.8 J/cm2,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这些枪支致伤力极低,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所有涉案人员主观上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又能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应根据《批复》意见从宽处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判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法院还认定了其中4人具有自首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的立功情节。

【定案结论】

6月19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15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对14人全部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被认定非法买卖枪支17支、持有两支较高枪口比动能枪支的王某,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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