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的公告

全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我区餐饮等行业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安全装置作如下公告:

一、安装对象:全区餐饮等行业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包括使用燃气的酒店、商场、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用气等场所应全面安装;居民用户鼓励安装。

二、安全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安全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安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小型餐饮厨房安装的安全器应具备泄漏安全和自动切断功能。

三、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合格产品,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安装资质。

四、安装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

五、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安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青山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投稿邮箱:qshr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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