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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气瓶的充装
一、气瓶充装单位资质的情况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二、对充装单位的要求:
1、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2、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5、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b.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
c.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d.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e.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f.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由企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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